安徽省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根据《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科企〔2025〕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度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集聚区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

二、申报主体

县(市、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申报条件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附件1)。

四、申报流程

(一)自主申报。各县(市、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对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建设指标表(附件2),编制集聚区申报书和建设方案,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遴选推荐。各市科技局对集聚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函和集聚区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三)组织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集聚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四)结果公示。审定结果将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五)研究确定。结合专家评审和公示结果,经省科技厅集体会议研究同意,确定为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

五、支持政策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成绩分别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评估优秀的给予1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并支持申报国家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科技局于2025年11月7日前,将推荐函(附件3)和集聚区申报书(附件4,一式4份)、集聚区建设方案(附件5,一式4份)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792166001 @qq.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科技厅科技企业服务处,刘爱国0551-62651782,芮晓艳0551-62654895;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杨维维0551-62999803。

附件:1.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建设指标表

3.推荐函

4.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申报书

5.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建设方案(提纲)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5

附件1

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2025〕50号)要求,为做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管理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业规模增长、质效提升,加快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聚区是整合研究开发、技术转移、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要素资源的功能性区域,为区域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科技服务。其建设主体为县(市、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集聚区应强化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服务业主体培育,推动高端人才、多元化资本、高能级创新平台等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着力构建高能级创新引擎,支持原始研发,鼓励服务模式与管理机制创新。加快打通科技服务内部细分领域之间以及科技服务与先进制造等重点产业之间的融合链条,破除壁垒,促进跨界协作与服务渗透。完善集聚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主体共生、要素增值、创新涌现、融合深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优质生态。支持集聚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发展基础,推动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打造科技服务业特色品牌。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集聚区,包括综合型和特色型。各市科技部门牵头负责本市集聚区的建设培育和管理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集聚区的统计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五条申报综合型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产业集中度高。

(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三)创新能力领先,至少拥有1个国家级或5个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载体,在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规模效应显著,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达10家及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及以上。

(五)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六)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七)皖北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申报的量化条件可下浮20%。

第六条申报特色型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产业集中度高。

(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明确,能够有效负责开展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提供集聚区相关统计数据和发展管理报告。

(三)产业特色鲜明,在科技服务业细分产业领域中,单一领域原则上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达5家及以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2亿元及以上;至少拥有3个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载体;牵头或参与制定3项及以上科技服务业相关国际/国内/行业标准。

(四)优质企业集聚,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数量较多,企业竞争力较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五)生态体系完善,人才引育机制较为健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备,配套服务体系高效,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作用发挥明显,形成各类创新主体联动发展、协同创新发展格局。

(六)皖北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申报的量化条件可下浮20%。

第七条集聚区申报建设程序如下:

(一)集聚区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省科技厅印发申报通知,各市科技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科技部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科技厅。

(三)建设主体应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集聚区建设方案和其他佐证材料。其中集聚区建设方案应包括基础条件、建设思路与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四)省科技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

第三章绩效评价

第八条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绩效评价,建设主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价材料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对集聚区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产业发展、创新能力、企业集聚、产业生态、支撑保障等情况。

产业发展主要考察: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净增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增速、利润、从业人员数量及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创新能力主要考察:研发投入、创新平台载体、有效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情况。

企业集聚主要考察:入选安徽服务业百强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以及科技服务业机构招引落地等情况。

产业生态主要考察:高层次人才、多元化基金等要素集聚、创新协同发展、对外开放交流合作及特色品牌打造等情况。

支撑保障主要考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相关政策规划情况,发展组织工作成效,园区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水平等组织保障情况。

第十条根据绩效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评集聚区的30%,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布。评估优秀的给予1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对集聚区科技服务业企业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并支持申报国家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评估不合格的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时限内再次提交评价材料,经所在市科技部门审核把关后,由省科技厅重新组织评估。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退出集聚区建设。不参加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集聚区应依法组织、管理集聚区的统计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集聚区建设有关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2

安徽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建设指标表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

类别

说明
1 产业发展 产业规模 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个) 定量 实施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
2 当年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亿元) 定量 实施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
3 经济效益

 

当年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定量 实施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利润总额。
4 从业人员数量(人) 定量 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年末社保雇员人数。
5 当年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亿元) 定量 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
6 创新能力 研发投入 当年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R&D经费支出总额(亿元) 定量 实施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R&D经费支出总额。
7 创新平台 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数量(家) 定量 实施范围内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数量,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载体平台,以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科技服务业十大领域相关平台数量情况。(备注:佐证资料以表格形式提供平台名称、认定单位和认定时间,并提供相关证书或认定资料。)
8 省级创新平台载体数量(家) 定量 实施范围内获批省级创新平台数量,包括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新型研发机构、省产业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企业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载体平台,以及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省众创空间、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等科技服务业十大领域相关平台数量情况。(备注:佐证资料以表格形式提供平台名称、认定单位和认定时间,并提供相关证书或认定资料。)
9 创新成果 从业人员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个) 定量 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件)/年末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10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数量(个) 定量 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数量。需分类填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具体数量。(备注:佐证资料以表格形式提供获奖名称、颁奖单位、获奖级别、获奖时间,并提供获奖证书。)
11 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亿元) 定量 实施范围内最近一年技术合同成交额。
12 企业集聚 企业培育 优质企业数量(个) 定量 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境内外上市企业、独角兽和潜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以及入选最近一年度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安徽服务业百强企业”榜单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备注:佐证资料以表格形式提供各类企业名单)
13 企业招引 当年招引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个) 定量 实施范围内近一年度招引落地科技服务业企业数量。(备注:佐证资料以表格形式提供企业名单。)
14 产业生态 要素集聚 技术经理人数量(个) 定量 实施范围内持证技术经理人数量。
15 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情况 定性 可从实施范围科技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和培育等方面进行说明。
16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定性 可从实施范围科技服务业相关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及使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说明。
17 协同发展 开展“双创汇”等各类成果对接交易活动数量及成效情况 定性 可从实施范围内开展双创汇等各类成果对接交易活动数量,活动成效等方面进行说明。
18 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数量及活跃度 定性 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数量,以及所开展的峰会、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培训班等活动。
19 开放合作 产品服务出口和对外交流合作情况 定性 可从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产品服务出口、在外设立科创飞地、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平台等方面进行说明。
20 当年利用外资规模(亿元) 定量 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外商企业投资实际到位的资金总额。
21 特色品牌 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量(个) 定量 实施范围内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主体牵头或参与制定科技服务业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量。[备注:佐证资料以表格形式提供标准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别(国际/国内/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22 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定性 可从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获得的各类品牌数量和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等角度进行说明。
23 组织保障 政策支持 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情况 定性 可围绕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说明。
24 出台科技服务业相关专项政策情况 定性 可围绕实施范围内科技服务业已出台相关专项政策等方面进行说明。
25 组织保障 发展促进组织工作成效 定性 实施范围内有没有成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组织。若有,在推进科技服务业培育方面实施的主要举措和成效等方面进行说明。
26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定性 可从实施范围内水电网络安保等基础性管理、项目审批流程平均办结天数、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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