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印发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到2030年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950万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30万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左右的目标,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职业教育育人水平

1.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深入实施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将技工教育纳入市、县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加快建设5所高水平技师学院、10所优质技工学校和一批工学一体化高水平专业(群)。深化“三转四像”办学模式改革,推行长学制一体化人才培养。面向高中学段毕业生定岗定向开展高级工以上层次培养,试点技师学院与本科院校合作推进“本科+技师+工程师”联合培养。对招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技工院校,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支持技工院校跨省招生,鼓励各地根据跨省招收培养全日制高级工及以上层次学生规模和毕业后在本地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技工院校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效。支持市、县政府围绕产业人才教育协同优化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布局。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职业学校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设置相关专业。全面推行“人工智能+职业教育”,促进人工智能融入教学全流程。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鼓励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被国家认定的优质技工院校、专业、课程、课堂建设单位给予支持。落实公办职业学校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统筹使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3.推进产教深度融合。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共建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将职业或行业标准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可按规定统筹使用学校预算收入向企业支付合作费用,兼职教师或企业高技能人才可依规取酬。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和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整合资源组建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职业(技工)教育集团(联盟)。(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

4.支持院校开展技能培训评价。支持建设50个左右产教评技能培训生态链,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推动产业、教学、评价衔接融通。支持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面向在校生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培训评价收费按照服务性收费管理纳入部门预算,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或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对承担培训任务较重、年培训量超过学制教育在校生人数、培训收入稳定的公办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可以突破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2倍封顶限制,核增部分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二、推进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5.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分行业编制技能人才供需清单,大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一老一小”服务等急需紧缺领域专项培训。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级评价”项目化培训模式,建立就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机制,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90%兑现,培训后3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足全额。支持县(市、区)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开展项目制培训,打造“一县一培训”品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等)

6.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实训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推动新建1个省级公共实训基地、15个左右市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培育行动,打造“皖工徽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新建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培育基地,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推广“技能夜校”“技能夜市”等模式,推进覆盖城乡的“半小时技能培训圈”“技能车间(工坊)”建设。(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7.搭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平台。支持建设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建设补助。每两年开展一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对工作成果突出的工作室给予10万元奖补。高标准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对国家首次认定的主集训基地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再次被认定的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国家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副集训基地给予200万元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载体建设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对在大别山革命老区、皖北地区、沿淮行蓄洪区、乡村振兴重点县(市、区)认定的省级技能人才平台载体类项目,转移支付补助金额上浮2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

8.支持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建设实训基地或培训中心,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面向本企业、本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评价和技能竞赛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对购买用于培训的相关设备,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企业职工技师研修提升计划,对评价后取证的,按照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特级技师6500元/人、首席技师8000元/人标准,给予个人技能提升补贴。按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竞赛等投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

三、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9.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健全技能评价与产业发展、就业需求适配机制。全面实施“新八级工”制度,扩大企业备案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范围。健全企业“特才特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推动在更多领域实现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探索推动国家职业标准与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有效衔接,实现一次考评、多方认可。强化评价日常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增强评价标准规范、题库资源技术支撑,加强从业人员队伍能力和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大力推动技能人才增收。在技能人才集聚的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建立重点领域技能人才薪酬调查机制,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发布工资指引。鼓励企业建立多层级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在工资结构中设置技能工资单元。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健全国有企业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机制,开展项目技术攻关并给予一定支持。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对企业贡献大的高级技师以上人员可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待遇。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大国工匠,企业可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扩围实施企业技能人才年金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向高技能人才发放岗位补助或其他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11.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鼓励市场化办赛,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每年支持举办若干项行业技能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和企业职工劳动竞赛,并给予办赛经费补助。支持市、县加大职业技能竞赛投入力度,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按规定设立省级集训基地,开展参赛选手集训并给予集训补助,给予获奖选手及专家团队一次性奖金奖励,兑现获奖选手升学、技能等级晋升等待遇。对为我省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佳绩作出贡献的单位,以省政府名义通报表扬,鼓励各地配套出台优惠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等)

四、构建技能乐业良好生态

12.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力度。每5年开展一次省级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按照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对于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追加奖励。鼓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依规对技能人才进行激励,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技能人才进行表扬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到职业学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并破格晋升职称。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疗休养和国(境)内外研修制度。支持高技能人才申报各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并按照人才层次享受相关待遇。推动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13.培育技能友好型企业。建设一批有一定用工规模、技能激励作用发挥明显、产教融合紧密的技能友好型企业,按规定予以表扬通报和相应政策支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制造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予以适度激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资质评估和评优的重要因素。(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

14.推进区域技能人才培养合作。探索建立地区间技能人才协同培养模式,推动长三角区域技能一体化,支持举办区域职业教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市、县制定企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青年技能人才跨区域开展交流展示、竞赛培训等活动。实施“一带一路”技能筑梦行动,推动设立“徽匠工坊”,鼓励职业学校开展国际合作和联合办学,服务“徽动全球”出海行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外办等)

15.凝聚技能人才工作合力。各地要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技能人才发展规律和社会效益研究。推动出台安徽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支持建设技能城市、技能社区、技能园区等技能型社会单元和技能公园、技能展陈馆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面向青少年完善技能启蒙和普及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职业技能体验活动。统筹教育、人才、就业等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等领域资金保障并切实加强监管。加大技能人才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能报国浓厚氛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551-62586667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