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协同发展,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6日至2月5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数据资源局法规标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长三角立法”字样。

2.电子邮件方式。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ahsdzzw @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附件

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促进长三角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研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优化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就近高效便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领域专题合作组,研究部署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工作,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重大政务服务事项。

本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常态化推进机制,参与起草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年度工作方案,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医疗保障、数据资源、档案管理、人才、新闻出版、地方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清单管理)

本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管理机制,明确牵头省市和责任部门、办理方式等,联合编制、发布年度清单并动态更新。编制年度清单应当事先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广泛征集意见。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应当聚焦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涵盖经营主体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和个人出生、教育、就业、生活、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领域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服务渠道)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运行、维护,推动更多跨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加强线下窗口等建设,提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咨询、帮办和代收服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融合,在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长三角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提供异地帮办、远程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服务模式创新)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创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强化跨部门、跨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接续办、集成办、免申办。

对需要跨区域多地办理的迁出迁入、转移接续等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申请人在一地申请,多地协同接续办理;对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跨区域办理事项,逐步实现一次申请,高效集成办理;对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的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等,主动精准服务,推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第七条(业务衔接和互认)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健全完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加快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域同标准办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跨区域、跨部门互通互认,并扩大其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范围。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就学、就业、就医等领域服务信息、办理结果的互认共用。

第八条(数据管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强化长三角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本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数据部门按照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和高频办事需求,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目录,提升数据响应效率和供给质量。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依法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九条(人工智能+政务服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创新驱动,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的应用,加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可信知识库建设,强化政务算力支撑,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便利化服务。

第十条(政策协同)

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互学互鉴,共同推动先进经验做法在长三角复制推广。

第十一条(先行先试)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政务服务改革任务在长三角先行先试。

第十二条(便利化延伸)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开放多元政务服务。

优化长三角政务服务地图功能,综合展示窗口服务信息,提供预约、导办等便民服务。鼓励银行将政务服务事项接入自助终端等,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理。

第十三条(用户评价和效能监测)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收集、转交企业和群众的咨询、投诉、意见建议等,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研究处理。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效能监测运营平台,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情况动态监测,持续优化和完善服务质效。

第十四条(保障措施)

本省将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本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集中研究、协调落实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重要任务,开展联合培训;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尽职免责)

本省鼓励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创新,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偏差,但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551-62586667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