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省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2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零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省市协同、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发展改革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要求配合做好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以及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业与重点产业集群融合发展,扩大优质经营主体、重点项目平台建设,服务业数智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开放发展,扩大服务消费,以及其他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挥杠杆效应,综合采取贴息、以奖代补、投资补助、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工作部署,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支持政策(方案),明确资金支持事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等。

第八条  通过数据分析共享、人工智能辅助等,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实现政策免申即享。对尚不具备数据化条件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材料核验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真实性、兑现条件符合性、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事项)所在市,由市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事项)承担单位。

第四章  资金绩效和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对提交材料、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程序收回奖补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资金。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要及时将本地区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拨付资金以及出现问题较多的市予以通报,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减少下一年度资金支持比例。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变化,适时修订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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