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拟修订《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起草了《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jjbzgfc@ 163.com,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修订《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3:意见反馈表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

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省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的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数据企业。

第三条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数据企业发展,为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为行业或者跨行业发展提供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行业性数据集、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企业;

(二)从事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广、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

(三)从事数据标注或者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业务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数据服务企业;

(四)主要以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及全域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数据应用企业;

(五)研发或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可信流通技术的数据安全企业;

(六)从事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运维的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或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第五条第(二)类中设备制造类型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其他类型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数据资源企业不仅需满足上述第2项要求,还应依法合规拥有一定的数据资源量,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原始数据规模文本类不低于5TB;2.图形图像类不低于5TB;3.视频类不低于100TB;4.音频类总时长不低于10万小时。

在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被国家数据局评为典型案例或者在国家数据局组织的大赛中牵头申报并获得奖项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从事第五条数据相关业务情况介绍,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资产入表、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情况介绍,知识产权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6.申报第五条第(一)类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数据量及数据目录情况。

企业按照最符合企业发展方向自主选择分类类型,其他业务可以兼顾,数据业务收入占比可以加计。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培育措施

第十条对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数据企业培育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数据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数据创新案例库,并择优推荐至国家数据局,多渠道宣传推广,开展场景对接,推荐参加相关峰会活动、数据要素场景创新应用对接活动等,支持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数据领域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有条件的市围绕降低中小企业治数用数成本,开展数据券、算法券和算力券发放等政策试点;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数据企业资格。

前期已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根据本文件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修订《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相关背景

2022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并组织开展了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培育数据产业多元经营主体、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需要修改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二、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培育数据资源企业、做强数据技术企业、扶持数据服务企业、做优数据应用企业、发展数据安全企业、壮大数据基础设施企业,拟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名称修改为《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修订)》,文件中大数据企业相应修改为数据企业。

(二)企业分类。

《细则(试行)》中企业分为三类:大数据服务类、大数据应用类、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拟将我省数据企业分为六类: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三)认定标准。

《细则(试行)》中认定标准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的方式,试行过程中可操作性较强,修订后仍然采用。拟对数据资源企业增加数据资源数量的要求:原始数据规模文本类不低于5TB、图形图像类不低于5TB、视频类不低于100TB、音频类总时长不低于10万小时。在放宽条件中增加:被国家数据局评为典型案例或者在国家数据局组织的大赛中牵头申报并获得奖项的企业,从事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认定程序。

考虑到企业业务可能涉及多项分类,拟增加由企业按照最符合企业发展方向自主选择分类类型,其他业务可以兼顾,数据业务收入占比可以合计。

(五)培育扶持措施。

根据最新政策文件,拟增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券、算法券、算力券、场景创新等方面政策支持。

(六)已认定企业的过渡问题。

拟增加已认定企业在修订后过渡期证书效力条款:前期已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根据新的认定细则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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