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安徽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2日
安徽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标杆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推动安徽省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了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和用地集约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的核心实施单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绿色工厂的培育、申报、评价、认定、动态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第二章 培育条件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 省级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工厂应明确绿色制造相关管理层职责,制定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量化目标;
(三)工厂按照GB/T 19001、GB/T 24001、GB/T 23331、GB/T 45001或相关行业适用的其他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环境、能源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四)符合绿色工厂最新标准、政策要求。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工厂的统筹指导和培育管理,组织开展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遴选发布省级绿色工厂名单,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工厂,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第六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应当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列为培育对象,科学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培育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按照要求择优推荐省级绿色工厂,参与推荐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工厂: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 创建原则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按照“区域示范、优中选优、逐步扩量”的思路,根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梯度培育体系建设、节能降碳工作开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推荐数量。
第九条 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36132)及行业相关要求,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根据所属行业类别,如实自主填报申报表完成自评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开展审核,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原则上各市推荐的省级绿色工厂应先成为市级绿色工厂或培育对象(培育标准不低于市级绿色工厂标准),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省级绿色工厂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求厅内行业处室及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确定年度省级绿色工厂公示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级绿色工厂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和要求组织开展,根据梯度培育要求,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应为省级绿色工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各设区市进行推荐,并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绿色工厂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求厅内行业处室意见及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按程序报送工信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绿色工厂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国家、省、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单位按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材料,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工厂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创建成效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第十五条 已纳入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七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材料;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级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绿色工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绿色工厂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材料时予以说明。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级名单中移出。对涉及上一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工厂单位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工作要求。联合本地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九条 绿色工厂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培育、申报及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政策要求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调整适时修订,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