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作用,保障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省科技厅起草形成《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至7月18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路1号省科技厅基础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anhuikjtjjc @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审核,具有科学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二)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监督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省科技厅实施依托单位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申请单位或依托单位的原则。

单位申请注册和依托单位信息变更或注销,应当向省科技厅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提交涉密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四)具备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八)涉及企业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

(九)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数据造假等;

(十)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

不受理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注册申请。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对因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省科技厅根据需求按程序受理注册申请。

第九条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基础研究及管理能力审查、决定、结果公布与通知。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按省科技厅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信用信息报告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附件材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构,不能提交前款中第(二)、(三)项材料的,需提供师级以上上级管理机关对该单位是否从事科学研究的证明原件。

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单位公章一致。申请单位一般应当使用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上的第一名称作为注册单位名称。

省科技厅对于在申请受理期内提交的正式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应当对受理的注册正式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和第十条的要求的,形式审查予以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线反馈原因并告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修改或补齐: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二)注册申请书信息不准确的;

(三)申请材料含无效材料的;

(四)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材料修改或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和十条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的要求,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基础研究及管理能力的审查。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应当根据注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结果、基础研究及管理能力审查情况做出决定,所做决定应当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对于申请单位的注册申请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实地审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的实地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因依托单位分立新设立的单位,申请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信息变更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通知。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一)依托单位名称、联系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基本信息变更;

(二)法人类型发生变更;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申请信息变更,应当向省科技厅提交依托单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但仅变更联系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只需提交电子变更申请表。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纸质附件材料:

(一)变更依托单位名称、机构类型、单位性质的,提交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上级管理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上级主管单位、隶属关系的,提交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变更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的,提交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变更提交的纸质材料(含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构,变更前款第(一)、(二)项所列事项的,可不提交其中所列材料,但应在相应纸质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师级以上上级管理机关公章确认。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对于依托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变更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依托单位修改或补齐: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二)变更申请表信息不准确的;

(三)申请材料含无效材料的;

(四)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的。

省科技厅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所做决定应通知依托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的依托单位,如提交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省科技厅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可以予以注销:

(一)依托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受到省科技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处罚的;

(四)省科技厅对其变更申请决定不予变更的。

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罚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申请注销,应当向省科技厅提交说明注销原因的公函;如因依托单位合并导致注销的,公函需加盖涉及的所有依托单位公章,还应当提交上级管理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核准依托单位注销或直接做出注销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布被注销依托单位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连续3年未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且无在研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其依托单位资格自动终止。省科技厅应当告知依托单位。

第三章职责

第二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符合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条件的本单位申请人,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申请科学基金资助,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科学基金资助的咨询和指导。

依托单位不得将另一依托单位作为本单位的下级单位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当按要求审查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科技厅提交。

(一)项目申请材料;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结题报告和科技报告;

(四)项目变更、终止申请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原始记录制度。

依托单位应当责令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做好原始记录,定期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原始记录进行查看。

第二十七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本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由依托单位提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规范和加强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及项目研究形成的成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档案,项目结题后及时归档;

(二)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促进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转化与传播;

(三)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成果的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将省科技厅的以下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初步审查结果通知;

(二)项目批准资助通知;

(三)项目变更审核结果通知;

(四)项目结题审核结果通知;

(五)其他需要的通知事项。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撰写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省科技厅。

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对科学基金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跟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科学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严格依法处理本单位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出现的违法行为。

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四章保障

第三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将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列为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基金管理相关的项目、财务、人事、审计、资产、档案等制度,确保相关机构协调一致,共同保障本单位科学研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提供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确保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不得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变更、增加或减少项目参与者。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符合所承担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类型的要求。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的聘用期一般应当覆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期限。

第三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选择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热心服务于科学技术人员的管理人员从事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并保障科学基金管理人员的稳定和管理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

科学基金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基金的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监督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省科技厅的各项规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共同营造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良好科研环境。

第三十九条省科技厅定期表扬在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依托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省科技厅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托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四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就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的履行职责与科研诚信、科研伦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接受监督评估的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申请依托单位注册或者变更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应当予以警告: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未在发生变更情形6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不予注册;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注销其依托单位资格。

第四十三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核减相关项目申报指标或可申报的项目类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暂停1年及以上项目申报资格乃至注销依托单位资格等处理。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结题报告和科技报告的;

(四)组织、参与、纵容、包庇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科技厅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基金资助资金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九)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十)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活动中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551-62586667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