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年度工作指引(2026)》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对象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4月24日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年度工作指引(20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做好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水平,高标准完成示范创建年度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示范创建顶层设计
(一)持续推进《纲要》深入实施。主动对标《纲要》任务部署,在贯彻落实上做表率,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支点〔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各项任务均由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示范单位、创建对象落实,以下仅列出任务涉及的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将示范创建工作纳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予以统筹考虑,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强县建设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立共建机制(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鼓励示范单位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工作新举措,挖掘推广一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因地制宜谋划“十五五”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结合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科学制定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各示范单位、创建对象)。推动示范创建工作融入本省“十五五”时期的发展大局,予以统筹谋划(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创建对象需求,做好地方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
三、加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三)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机制。加大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力度,推动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的专利组合〔示范市、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做好重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认真落实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要求,强化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以下简称示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示范科研机构),及上述创建对象〕。持续做好知识产权专员派驻工作,综合运用优先审查、快速审查、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提供按需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人事司、专利局审业部)。
(四)加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行为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治理力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坚决打击和自觉抵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行为,严格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和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行为,及时处置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各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及时排查发现有关线索,组织创建对象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区域品牌商标注册申请指导,进一步强化正向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商标局、各省级知识产权局)。
(五)牢固树立提升专利质量的政策导向。在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政策中,进一步突出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的导向(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在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学生管理等单位内部政策中,避免简单以专利数量作为评价标准的情况。全面实施以专利产业化前景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机制。杜绝科研人员提交与其专业领域、科研项目等毫无关联的专利申请,将弄虚作假编造专利、不规范专利署名等行为依法纳入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调查处理〔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及上述创建对象〕。定期监测并及时转送处理仅以专利数量作为考量指标的相关政策线索,按照《关于推动优化有关部门政策专利指标设置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分领域加强对创建对象的工作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专利局审业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
四、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综合立法,推动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上升为制度设计,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则(示范市、示范市创建对象)。支持参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立法意见征求及调研座谈工作,广泛了解创建对象知识产权制度需求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七)大力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聚焦跨境电商、商标抢注等风险高发领域开展监测预警,提升应对指导的及时性和处置的精准性,有效防范化解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涉外专利代理师等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使用(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加强重点领域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做好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自检(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创建对象)。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依托工作平台和专家力量支持创建对象做好人才培养和使用,做好对“走出去”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组织建设,规范调解员、仲裁员管理,提升调解仲裁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办案力度,推动行政裁决办案质量明显提升,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示范市、示范市创建对象)。加大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有关示范市、示范市创建对象)。完善专利预审精准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创建对象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加大对创建对象知识产权纠纷处置的指导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五、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九)构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长效机制。总结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经验,完善专利转化运用生态(各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充分调动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平台、投融资机构等各类服务主体参与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组织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探索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模式(示范市、示范园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转化尽职免责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等制度机制,持续深化存量专利盘活工作,建立常态化盘点机制,科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及上述创建对象)。加大对创建对象“双五星”专利数据推送力度,支持创建对象参与各类专利转化对接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十)助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深化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强化专利导航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专利池建设,引导和支持专利池科学组建、合理布局、规范管理、高效运营。高标准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加强《标准涉及专利政策指引》推广力度,提升创新主体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综合能力(示范市、示范园区,及上述创建对象)。积极参与或承担专利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任务(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有关示范企业,及上述创建对象)。强化商标使用管理,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快打造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创建对象)。支持创建对象共享应用专利导航成果,加大对创建对象专利池、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十一)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聚焦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银企对接,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放力度。探索构建科学评估方法与模型,进一步完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作用,优化专利商标质押登记服务机制,为创建对象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将有关创建对象纳入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数据通报范围,加大对创建对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导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优化升级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梳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加大公共服务下沉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专项行动,推动精准直达科技创新一线。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利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与市场监管、司法、金融、科技等数据资源的融合利用。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数据资源服务场景建设(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及上述创建对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资源、教育资源和研究资源方面的综合优势,强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服务学科发展、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产学研协同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示范高校、示范高校创建对象)。对创建对象开展知识产权数据资源服务场景建设提供工作指导和数据支持,在专利信息传播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创建对象予以倾斜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十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监管。聚焦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一批严重违法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相关违法申请主体予以同处罚同处理,责令整改一批不规范执业行为,形成打击震慑效应(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示范市、示范县,及上述创建对象)。加大警示案例曝光力度,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策宣传和合规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代理人员合规诚信从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组织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开展自查,严格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园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及上述创建对象)。认真落实《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参考使用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切实提高代理服务采购和管理水平,主动提升专利质量,防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示范企业,及上述创建对象)。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强化多元化、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加大涉外服务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形成知识产权服务多业态协同发展格局,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扩能提质。引导代理机构树立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推动代理服务深度融入产业创新发展(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创建对象)。强化对创建对象的统筹指导,指导健全代理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长效机制,为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七、营造示范创建良好氛围
(十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指导下,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承办知识产权领域重要国际交流活动,有序深化知识产权对外交流(示范市、示范市创建对象)。深化本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状况的跟踪研究,推动建立产教融合的涉外知识产权教学实践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示范高校、示范高校创建对象)。支持创建对象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交流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
(十五)开展示范单位成效评估。对标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有关工作要求,梳理总结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成效评估准备(各示范单位)。在2026年底前,组织对现有示范单位开展成效评估,重点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效果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单位,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和规范挂牌管理。做好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展示《纲要》实施进展,充分营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良好氛围(各示范单位、创建对象)。支持创建对象参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等重要活动,展示推介创建工作成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除2020年以后认定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相关示范单位外,其他示范(试点、优势、试验等)工作期满,原有称号均不再保留,相关牌子不得再悬挂、宣传。2025年至2027年强国建设示范创建期内,创建对象不得制牌并用于悬挂、宣传等。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及时通知并严格要求有关单位,做好日常监测提醒,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各创建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