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组织开展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推动落实《安徽省未来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加速未来产业创新成果转化,攻克从“1到10“10到100”的产业化瓶颈,推动未来产业培育壮大,现决定开展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揭榜挂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区域及方向

面向已获批筹建的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围绕量子科技、低空经济、商业航天、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与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视觉大模型、氢能、新型储能、生物制造、智能传感器等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及方向,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开展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揭榜挂帅”工作。

二、申报主体

(一)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能力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申报,依托其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或具备概念验证中心功能的服务平台,为先导区内未来产业有关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可行性验证服务。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2年以上;

2.有较为完善的概念验证服务运营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能力、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

3.概念验证专业化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核心人员应具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投融资、创业孵化等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具有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团队总人数的60%。建立由科学家、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概念验证项目专业顾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4.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的概念验证专项经费,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拥有用于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固定工作场所,具有完整的概念验证核心功能对应的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使用权益。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对接本地产业链的应用场景、场地、设备、资金或基金等配套条件;

5.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具有完善的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规范。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

(二)未来产业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具有中试能力的单位等主体申报,依托其建设的中试验证平台或具备中试验证平台功能的服务平台,为先导区内未来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发转化、质量检测、二次开发、工艺验证、放大熟化等验证服务。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2年以上;

2.有较为完善的中试验证服务运营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能力、中试验证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

3.中试验证专业化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核心人员应具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投融资、创业孵化等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团队人员总人数的60%。建立由科学家、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的中试验证项目专家顾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4.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的中试验证专项经费,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具有中试服务所需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等设备及专用软件;

5.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具有完善的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规范。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

三、“揭榜挂帅”任务和要求

(一)任务内容:申报主体围绕所在先导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需求,谋划“揭榜挂帅”任务,任务重点是以服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目标,通过平台能力建设,为未来产业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等提供概念验证或中试熟化等服务,促进先导区未来产业培育壮大。

(二)主体要求:支持以联合体方式申报,牵头单位为1家,联合参与单位不超过3家。

(三)周期要求: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对于生物制药、脑机接口、商业航天等特殊领域可适当放宽建设周期年限要求。

(四)门槛要求:通过建设,至少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概念验证中心能力建设方向:须组建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入库项目要与先导区产业方向一致;建设周期内完成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个,先导区内项目占比不少于60%;在先导区内落地转化(包括孵化企业、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新获取临床批件等)项目不少于5个;经第三方审计确认获得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包括股权支付方式)不少于200万元,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股权融资不少于500万元或实现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

2.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方向:须组建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入库项目要与先导区产业方向一致;建设周期内完成中试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个,先导区内项目占比不少于60%;在先导区内落地转化(包括孵化企业、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新获取临床批件、获批上市、量产合作等)项目不少于5个;经第三方审计确认获得中试验证服务收入(不包括股权支付方式)不少于500万元,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股权融资不少于1000万元或实现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交易额、销售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未来产业先导区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要围绕先导区建设方向需求,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组织先导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开展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揭榜挂帅”申报工作,优先推荐能力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原则上,同一申报主体揭榜任务不超过1个。

(二)专家评审。申报征集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遴选择优,按程序公布揭榜单位和揭榜任务清单,与揭榜单位签订建设任务书。

(三)推进建设。揭榜单位按照对应的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揭榜挂帅”申报书提出的任务和目标,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四)揭榜验收。建设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对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对评估通过的按程序公布名单。

五、支持措施

(一)财政政策支持。对评估通过的揭榜主体,按其揭榜任务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建设内容。支持所在市或县区、开发区给予配套资金保障。

(二)行业资源对接。面向重点行业需求,为揭榜主体的项目提供外部支持,包括供需对接、合作伙伴引荐、产业资源导入等,优化自身产业链布局,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开展宣传推荐。对评估通过的平台,将通过各类渠道加强宣传推介力度。支持经平台服务并成功转化的项目,参加“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将给予资金支持和全周期孵化服务。优先推荐评估通过的平台申报创建国家或省有关成果转化平台或基地。

六、有关要求

1.先导区所在县区、开发区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主体建设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对成功揭榜的项目,要组织先导区内重点企业与平台开展供需对接,真正发挥平台服务先导区内企业发展的作用。支持其他尚未筹建先导区的地市围绕本地区未来产业培育方向,引导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2.请先导区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对揭榜单位建设任务与本地区先导区产业发展需求的符合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单位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于2025年9月22日前将正式报送文件及“揭榜挂帅”申报材料(附件2),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刻盘一份。

联系人:虞艳云,联系电话:0551—62602765

附件:1.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功能定位

2.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揭榜挂帅”申报材料提纲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

附件1

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功能定位

一、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

1.定义

本通知所指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是面向“7+N”未来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的新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优化整合人才、成果、资本和市场等要素,将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转化为可初步显现其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产品、服务、系统)雏形,降低转化机会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初一公里”,助力科研团队跨越科技成果转化“死亡之谷”。

2.主要功能

重点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原理验证:对新原理、新方法、新发现等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验证分析,重点验证技术的可实现性。

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对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迁移到其他学科或跨学科整合到新的应用场景上的技术可实现性与潜在市场需求点、需求真实性、需求群体匹配性等进行分析验证,重点验证产品实现的基础条件及应用场景体系实现过程中关键技术、加工测试工艺、系统集成验证等技术手段以及产业支持政策体系的可实现性。

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组织关键功能分析和实验结论验证,明确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和主要使用性能,验证成果产业化的技术可行性及需要的基础条件,组织产品试制验证并在相关使用环境中进行测试,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的小批量试制工艺技术体系验证,明确工程化过程中的技术风险。

商业前景验证:完成产品满足使用要求和质量一致性验证,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产品优势、竞品分析、生产与组装调查等进行验证分析,重点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社会经济价值、市场应用前景,以及产业化过程中互补技术(产品)的成熟度与供给、商业策略、知识产权、投资回报等商业要素的可实现性,形成推广应用的政策需求分析报告和市场竞争策略报告等。

其他服务:还可以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技术权益确认、成果评估、技术交易等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跟进式项目调研、创业咨询辅导、小批量试制、二次开发、中试熟化等产创融合链接服务;产业创新资源推介、合作伙伴对接、创业投融资等商业顾问服务,以及基于并伴随概念验证服务的其他关联服务。

二、未来产业中试验证平台

1.定义

本通知所指未来产业中试验证平台,是面向“7+N”未来产业发展需求,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具有中试能力的单位等主体建设,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通过发挥平台技术熟化、试验验证、研用结合等功能,增强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适配性,加快突破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瓶颈,积极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市场化应用。

2.主要功能

重点开展技术研发转化、质量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产品工艺验证、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技术咨询等中试服务。

技术研发转化:将实验室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可应用于实际生产的成熟技术或产品原型,通过中试平台衔接基础研究与产业化需求,解决技术可行性、工艺适配性等问题。

质量性能检测:对试制产品的物理、化学、机械等性能进行系统性测试,确保其符合行业标准或客户需求。检测内容包括稳定性、安全性、耐用性等关键指标。

二次开发实验:对已有技术成果进行优化升级或功能扩展,帮助改进产品设计或工艺流程,解决原型产品在实际应用场景中的不足,提升技术成熟度和市场适应性。

产品工艺验证:通过试验验证生产流程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工艺参数满足规模化生产要求,降低工业化风险。

制程工艺改进:对现有生产流程进行优化,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或减少能耗,涉及设备调整、工艺参数优化等环节。

工艺放大熟化:将实验室小规模工艺逐步放大至工业化生产规模,解决放大过程中的技术瓶颈(如反应条件控制、设备适配性等)。

小批量试生产:在中试阶段模拟量产环境,进行小规模产品制造,验证生产线的稳定性和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技术咨询:为企业或科研机构提供中试全流程的专业指导,包括技术方案论证、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化路径规划等。

附件2

安徽省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未来产业中试验证平台能力建设“揭榜挂帅”申报材料提纲

一、背景与意义

1.产业发展情况。所服务产业发展基本情况,技术发展趋势与市场分析;所在先导区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2.平台建设情况。本领域国内外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建设情况;

3.建设作用与意义。实施本“揭榜挂帅”任务对产业发展和先导区建设的意义与作用,客观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揭榜单位基本情况

1.牵头单位基本情况。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科研资质、创新能力、业务或技术基础、主要优势等;

2.联合单位基本情况。重点突出联合申报企业或机构在申报方向的特色、优势等;如无,则无需提供。

3.条件符合情况。本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建设情况,逐条说明与通知明确的基础条件的符合情况;

4.未来发展战略。本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未来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思路、发展目标等。

三、建设方案

1.申报方向(量子科技/低空经济/商业航天/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与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视觉大模型/氢能/新型储能/生物制造/智能传感器):申报方向必须与所在先导区建设方向保持一致;

2.建设目标:对应“揭榜挂帅”任务和要求明确具体建设目标;

3.建设内容:围绕目标明确具体建设任务,包括不限于软硬件投入、服务体系建设、机制模式创新等;

4.任务分工(如无联合单位,则无需提供):明确牵头单位以及联合单位具体任务分工;

5.建设周期和年度进度安排:细化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明确每年度可定量考量的目标指标;

6.总投资及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合理测算投资预算,其中要明确拟新增投入的固定资产明细;

7.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8.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

四、组织保障机制

明确项目的责任人、地方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地方对任务建设的相关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情况;潜在问题及应对举措。

五、揭榜单位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对建设任务未获得其他省级资金支持的说明

六、附件及证明材料

1.揭榜单位相关资质、创新能力等证明材料,经营状况材料(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2.基本条件符合情况(对照通知正文要求逐项提供佐证材料);

3.在概念或中试领域已开展的工作和成效佐证资料;

4.超过总投资的资金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母公司出资的董事会决议及母公司资金证明等);

5.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之间联合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无,则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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