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科技局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与环湖北路交口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陈昕。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hcxghzb @163.com。

附件1: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业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经理人的培育发展及其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从事科技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技术经理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动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将技术经理人培育和交流。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经理人的培育、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引导、整合、聚集科技资源与服务资源,营造良好从业环境。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培育主体)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技术经理人梯队培育和评价体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等建设技术经理人实践基地,通过订单方式定向培育技术经理人。

第七条(培育对象)支持引导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等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在职及退休工作人员,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育和交流。

第八条(学历教育)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立技术经理人学院或相关学科专业,开设技术经理人相关课程。

第九条(人才引进)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技术经理人引进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等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引进高层次技术经理人。

第十条(人才库)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人才库,明确入库标准,对入库的技术经理人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平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为技术经理人提供科技成果库、需求库等,打造专业培训、信息共享、项目对接等一站式业务支撑平台。

第十二条(服务场景)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经理人深入挖掘原创性成果及企业需求,组织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交易执行)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提供专业、准确的服务,协调技术交易的全面执行。

第十四条(技术经理人事务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等,组建以技术经理人为核心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完善技术经理人服务功能,发挥技术经理人连通科技与产业作用。

第十五条(经理人协会)支持成立市技术经理人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经理人执业准则,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政府激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促成交易的激励机制,可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和总体成绩突出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给予激励。

第十七条(人才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政策服务保障范围,在住房、医疗、家属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支持技术经理人按照规定参加专业职称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等设立技术经理人专职岗位,完善技术经理人聘用机制。

第十九条(收益分配)健全技术经理人股权激励、收益分成和佣金提取等制度,支持技术经理人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并取得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5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合肥市科技局联合安徽创新馆组织起草了《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国家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将“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作为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为技术经理人立法提供了依据。二是规范职业发展的需要。‌技术经理人于2022年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和专业属性。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技术经理人的定义、服务规范等,为其职业发展提供明确指导。三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需要。立法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技术经理人在促成技术交易、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立法可以从政策引导、激励机制等方面,为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五是加强行业自律的需要。立法可以赋予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相应的管理职责,强化行业自律规则,加强对技术经理人的合法合规教育,提高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二、立法起草过程

2025年4月-5月,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先后多次组织市直部门召开调研座谈会和工作调度会,听取《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的起草情况报告。在认真借鉴北京、深圳等城市相关条例文本的基础上,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带领下,市科技局联合安徽创新馆深入总结近些年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情况,经过多轮讨论修改,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重点参照了《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等文件。

《条例》共二十一条,突出管培并重的理念,全面规范技术经理人的培育、发展、规范和激励。

(一)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等内容。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培育、评价、激励、服务机制,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一至五条)

(二)明确技术经理人引育措施。从培育主体、培育对象、学历教育、人才引进等方面,对技术经理人培育作出了规定。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引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在职及退休工作人员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育和交流。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加强技术经理人引进工作。(第六至九条)

(三)明确技术经理人规范与发展。对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公共平台、服务场景、交易执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和协会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人才库和公共平台,支持技术经理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建设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成立技术经理人协会。(第十至十五条)

(四)明确技术经理人激励措施。从政府激励、人才政策、职称评审、收益分配等方面,明确技术经理人激励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促成交易的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政策服务保障范围。支持技术经理人按照规定参加专业职称评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并取得合法收入。(第十六至十九条)

(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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