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马鞍山市2024年第一批次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

根据《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经信中小函〔2022〕140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函〔2023〕65号)及省工信厅要求,决定开展我市2024年第一批次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有意愿的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3)

二、提交资料。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上传佐证材料,逐项将证明材料命名,并按顺序汇总整理后,以1个不超过300M的压缩包形式上传;若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评价得分。

三、县区职责。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其他领域的企业,请各县区经信部门协调发改、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开展对口审查;审查通过的全部企业由各县区经信部门汇总后行文上报市局。

四、相关要求

1.企业应在5月20日之前将申报所需全部信息及佐证材料提交完毕。县区经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5月23日之前审核完毕,并行文推荐至市经信局。

2.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是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必要基础,各县区、开发园区要重点通知有意愿申报2024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非创新型中小企业,确保应报尽报。

3.根据省厅要求,我市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将作为四季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完成情况监测评价指标依据(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共占5分),请各载体高度重视、广泛发动、认真审核、足额推荐。

联系人:中小企业科刘蕊;联系电话:8355684。

附件:1.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doc

2.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pdf

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docx

4.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5.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2日

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40号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1月16日

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皖政办〔20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省经信厅、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全国统一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经信厅和各市、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二章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经信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九条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按照分配名额将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年度培育计划确定公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审核后统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省经信厅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的,各市经信局应主动报告省经信厅,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用好国家及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统筹做好本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对接、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省经信厅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录入企业有关信息,完成信息录入的企业称号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算),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安徽省自主设定)

9.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3分)。

A.属于《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安徽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3分)

B.属于市级主导产业(2分)

C.属于县(市、区)主导产业(1分)

10.企业特色化生产经营情况(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高新技术企业称号(2分)

B.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2分)

C.省级以上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2分)

D.企业近三年在“创客中国”“创响中国”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和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2分)

E.企业有上市计划且已递交申请书(2分)

F.企业纳入当年度安徽省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1分)

11.主导产品特色化情况(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A.近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2分)

B.近三年获得安徽工业精品或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2分)

C.近三年获得安徽省专利奖、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称号(2分)

D.近三年获得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2分)

E.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2分)

F.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工四证的军民融合型企业(2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是指企业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设计CAX、生产制造CAM、运营管理ERP/OA、运维服务CRM、供应链管理SRM等信息系统支撑核心业务。

(四)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五)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六)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七)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

https://zjtx.miit.gov.cn。

(八)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九)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十)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二)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三)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四)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五)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六)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七)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附件2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19日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一、二、三产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优质中小企业。

第三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培育相关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并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开展本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全国统一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及对应材料。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参评企业应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其中的“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第七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范围涵盖一、二、三产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意见后推荐上报;设区市经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会商同级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后,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按产业领域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产业领域分别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后,根据年度培育计划确定公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认定,其他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别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发文认定。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八条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九条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条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核实后上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取消认定。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的,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主动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取消认定。

第四章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协同,省市县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健全专精特新选育、赋能、壮大机制,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推动土地、资本、技术、人才等优质要素资源加速汇聚,做好“后半篇文章”,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打造一批“链主”企业。

第十三条加强政银互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白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授信赋能。用好国家及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群投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

第十四条各级经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对接、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四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安徽省自主设定)

9.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6分).A.属于农林领域的重点企业(6分)

B.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重点企业(6分)

C.属于住建领域的重点企业(6分)

D.属于服务业领域的重点企业(6分)

E.以上都不属于(0分)

10.企业获得相关领域特色称号情况(满分9分)A.企业获得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生态农场等农林领域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9分)

B.企业获得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三首”等工业信息化领域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9分)

C.企业获得省优秀建筑业企业、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华夏奖、省优质工程奖、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等住建领域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9分)

D.企业获得省现代服务业30强企业、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和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企业、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集聚示范区龙头企业、省级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区域内重点承载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老字号、安徽出口品牌等服务业领域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9分)

E.企业获得其他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9分)

E.企业获得所在行业领域市级荣誉或称号(6分)

G.以上均无(0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2.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E.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3.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4.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

https://zjtx.miit.gov.cn.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十二)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三)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四)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l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五)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附件3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营业执照

2.近2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

3.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凭证(可通过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测,保存测试结果,并导出PDF凭证,凭证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上年末从业人员、上年度营业收入信息)

4.企业真实性申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须签名、盖章)

二、符合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企业佐证材料

5.近三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证书

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荣誉证书(均为有效期内)

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设立佐证材料

8.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三、评价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9.I类、II类知识产权证书

10.近两年度审计报告(应包含研发费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资产负债率等)

11.主导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自我说明

12.可以证明符合得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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