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9日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及《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度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展示民营经济发展新面貌、新成果,宣传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扬表彰,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及用地标准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予以支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推进、质量并举”,按照“达标即准”原则,鼓励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支持招引优质创业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对民营企业经过批准兴办并符合土地用途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超出原核定容积率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分档给予财政政策奖励。对亩均效益评价结果A、B、C类企业分别按110%、100%、70%比例享受市级相关财政政策。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所使用的普通工业用地,支持企业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高地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

(三)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给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

(一)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扩面,提升一、二、三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对新增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灯塔工厂”,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对工业、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

(四)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研发机构,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

(一)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实施“清单式”管理,强化政策精准推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

(三)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质量专利资助、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转移转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500万元奖励。

(四)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150万元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五)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民营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推动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鼓励我市民营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度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放宽到1亿元。

(二)对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政信贷”产品投放的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投放的纯信用贷款给予银行不超过80%的风险补偿。对“政信贷”产品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政信贷”产品担保贷款业务收取企业保费标准降低到不高于0.5%的,给予合作担保机构1%的保费补贴。

(三)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最高200万元利息补贴。

(四)强化产业基金引导。发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作用,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参股基金。强化股权投资支持,对投资民营科创企业早期的基金给予20%最高500万元损失补贴,对超额收益给予50%-70%让利。

(五)充分发挥合肥市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作用,通过直接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金融产品等方式,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的范围。

(一)为核心企业和上游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线上化办理应收账款债权确认、管理、流转、融资等多种服务;盘活民营企业的存量应收账款,为产业链上下游民营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财务优化等全方位金融支持服务。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创新型等民营企业实施“共同成长计划”,为科技型、创新型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知识产权ABS等知识产权金融产品。

(三)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发行创新创业金融债券,支持创新创业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

(四)对于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信贷供给稳定,贷款到期后主动对接,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予以续贷支持。对于经营前景良好、暂遇困难的民营企业,统筹运用贷款展期、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对民营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优化尽职免责制度,持续开发并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对企业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券交易所受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

(二)对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

(三)对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民营经济组织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经培训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博士后等人才,申报我市人才政策,按规定享受稳岗安居、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参加高层次人才培训。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好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一)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奖励和补贴政策,市有关部门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原则,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审核兑现效率,积极推进政策“免申即享”。

(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管理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十七条 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严格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投资准入条件。常态化征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问题,畅通民营经济组织反映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二)定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常态化开展招标文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理排查和纠正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的不合理限制条款,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地方建设项目中应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推介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安徽”、新型基础设施、制造业、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等方面建设。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

(一)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在充分竞争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控制权。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和农村金融机构增资扩股等信息,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对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予以支持。

(三)实施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一视同仁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

第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时,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严格落实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要求,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的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民营企业法人作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二十条 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根据上级统计制度要求,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统一制度方案、部门联动实施”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会同统计、海关、税务、城乡建设、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民营经济统计监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草拟或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民营经济组织投诉维权中心和申诉维权协调机制,成立商会调解委员会,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发挥“12345”营商环境监督热线作用,受理民营经济组织关于政策咨询、求助、投诉、举报等各类诉求,畅通诉求直达机制。发挥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作用,常态化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加快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建设,发展高端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核心产业,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强化企业服务。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健全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机构专业化能力水平,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等服务。

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清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费用。规范涉企收费管理,依据省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对重点事项的审批效率,开办企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社会投资类房建项目审批手续应当在5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工业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应当在1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报告一站式查询。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信用网站的服务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审核、按时办结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全市推行信用修复告知服务,引导和服务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基金、奖励、优惠、补贴等政策措施,有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执行标准以最新出台的相应政策为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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