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精神,我厅对《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并代为征求相关化工企业意见,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并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唐旭,联系电话:0551-62871707;

邮箱:tangxu@ahjxw.gov.cn。

附件:1.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22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征求意见稿

2、附件2: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或者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3、5款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见附件1)、“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2),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及其它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4款情形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见附件3),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现场察看意见,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六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来函后,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单位采用的化工工艺是否国内首次使用进行鉴别。经鉴别不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项目论证的函。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5种情形之一的,专家组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指派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察看意见。专家组在鉴别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建设单位陈述意见。

论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的函。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鉴别、论证意见。专家组鉴别意见分为是、补充完善后再鉴别、不是。首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补充完善后再论证、不通过。再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且为最终意见。

论证报告需按专家组意见补充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逾期重新申报。

第八条 专家组由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技术来源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鉴别、论证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应积极配合现场察看工作。

专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鉴别、论证工作,并对鉴别和论证意见结论负责。

专家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组织实施单位和专家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派员参加论证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2.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3.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

附件2

关于《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修订背景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以下简称首次工艺论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范首次工艺论证工作,全面跟踪项目论证过程,提升项目论证质量、论证结果公信力。

2022年,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首次工艺论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必要性

一是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指南》对首次工艺论证工作提出了规范指引,明确了相关要求,有必要按照《指南》修订《暂行办法》中的首次工艺范畴、论证报告内容、专家组构成。

二是规范相关表述的需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就《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召开专家研讨会,专家认为有必要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佐证材料、现场核查等内容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优化工作流程的需要。《暂行办法》要求,专家要对项目建设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从优化工作流程的角度出发,现场核查环节有进一步优化空间。

四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2022年末,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发现首次工艺论证工作运行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对专家组鉴别论证意见的内容、报告补充完善时限作进一步优化或明确。

二、修订依据

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三、修订过程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召开专家研讨会,就《征求意见稿》征求专家、报告编制单位意见;将《征求意见稿》发省有关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征求意见。

下一步将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修订版)(送审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依据

在第一条“政策依据”中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内容。

(二)关于首次工艺适用范围

对第三条“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适用范围”1、2、4款进行修订,并增加第5款“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内容。

(三)关于首次工艺佐证材料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前3款”修改为“第1、2、3、5款”。

2、对第四条“首次工艺佐证材料”进行修订,将“以及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或省级以上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修改为“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及其它相关材料。”

(四)关于现场核查表述

将第九条第一款“核查”修改为“察看”。

(五)关于论证工作流程

1、在第五条“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中增加“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现场察看意见”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六款“及现场核查”内容。

2、将第六条第二款中“并指派专家组成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修改为“必要时可指派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察看意见”。

3、在第七条中,对“论证报告补充完善时限”予以明确。增加“论证报告需按专家组意见补充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论证报告并提交,逾期重新申报”内容。

4、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专家”内容。

(六)关于专家组论证鉴别意见

1、对第七条“专家组鉴别论证意见”进行修订。在“专家组鉴别意见”中增加“补充完善后再鉴别”内容,在“首次论证意见”中增加“补充完善后通过”内容。

2、将第七条中“修改后再通过”修改为“补充完善后通过”,将“修改后再论证”修改为“补充完善后再论证”。

(七)关于专家组人员组成

1、对第八条“专家组组成”进行修订,增加“专家组由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内容,删除“专家组成员3—5人”内容。

2、将第八条、第九条“专家组成员”修改为“专家”。

(八)关于附件

1、对照《征求意见稿》正文,对《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2、按照《指南》有关要求,根据研讨会专家意见,对《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进行了相应修订。

3、删除《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目录》。

(九)其它

1、补充有关政策依据的文号。在第一条“政策依据”中补充两个部门规章、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文号。

2、修改全文中关于“企业”的表述。将第二条中的“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企业”修改为“建设单位”;将第九条第一款“企业”修改为“建设单位、技术来源单位”,第三款“申请企业”修改为“建设单位”,第四款、第六款“企业”修改为“建设单位”。

3、删除未引用的简称。删除第四条中《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简称。

4、统一全文中有关词语的表述。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要”修改为“应”。

5、进一步规范关于文件资料要求的表述。在第九条文件资料要求中增加“准确性”,并对调“完整性”和“有效性”顺序。

附件:《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正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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