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公开征集研究顾问单位(培育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水平研究机构的决策咨询支撑作用,根据《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顾问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公开征集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研究顾问单位(培育库)。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为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研究能力与决策咨询经验的法人机构或其内设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并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固定办公场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隶属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经所属法人单位书面授权,可以所属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申报时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的授权文件及同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2.组织基础: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实体性的研究机构。

3.研究团队:拥有稳定、专业的专职研究团队,核心研究方向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紧密相关。

4.研究能力:具备较强的政策研究、数据分析和专题调研能力,拥有较好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积累。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安徽省工信厅研究顾问单位(培育库)申报书》(见附件2),并分类逐项准备证明材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报单位为非法人实体机构,还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授权文件及同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单位及内设研究机构情况介绍;专职研究团队核心成员在职证明;核心研究方向与中长期建设规划;近三年内至少3篇代表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及采纳/批示/应用情况等。

2.申报单位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申报书一式3份和相关证明材料1份报送至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邮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58号),同时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songjq@ ahjxw.gov.cn)。邮件主题命名为“培育库申报-单位全称”。

3.申报材料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信院)负责受理与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履行专家评审等程序后,确定最终入库名单并公示。

三、培育期管理

入库单位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培育期内,入库单位可参与省工信厅组织的研讨、调研、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承担《年度研究任务清单》中的一般性研究任务并报送研究成果。培育期内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转入正式库。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2.联系方式:

省工信院:宋佳庆,电话:0551-63635826;

省工信厅财务处:张莉,电话:0551-62878831。

附件:1.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顾问单位管理办法

2. 安徽省工信厅研究顾问单位(培育库)申报书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9日

附件1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顾问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研究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的遴选、管理、服务与评估工作,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协作、动态高效的研究支撑体系,根据国家及安徽省关于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顾问单位,是指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研究能力与决策咨询经验,能为我省新型工业化与制造强省建设提供高水平研究支撑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顾问单位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

厅财务处是顾问单位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资源配置与制度建设、准入审核与动态管理、绩效评估与结果运用,以及重大事项协调。

厅政策研究室、规划处参与年度研究任务清单发布以及对顾问单位的绩效评估和研究成果评议。

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信院)负责顾问单位的日常联系与服务、活动组织与保障、运行情况监测与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顾问单位面向全社会公开遴选,依托机构性质不限。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实体性研究机构;

(三)拥有稳定、专业的专职研究团队,核心研究方向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紧密相关;

(四)具备较强的政策研究、数据分析和专题调研能力,并有较好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积累;

(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隶属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经所属法人单位书面授权,可以所属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申报时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的授权文件及同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  建立“培育库—正式库”两级准入机制,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自主申报,提交包括申请书、单位基本情况、团队资质、研究方向、中长期建设规划、不少于3篇代表性成果及相关附件等材料。

省工信院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与初步筛选,将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厅财务处;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将相关单位纳入培育库。

培育期内,入库单位可参与厅组织的研讨、调研、培训等活动,承担《年度研究任务清单》中的一般性研究任务并报送研究成果。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培育库单位在培育期内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转入正式库:

(一)参加厅组织的研讨、调研、培训等活动不少于2次;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与完成至少1项《年度研究任务清单》中的一般性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被《研究顾问单位成果摘编》《安徽智造》采纳不少于2篇;

(三)遵守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省工信院对转入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单位的材料报送厅财务处;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将相关单位纳入正式库,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对知名研究机构,可按“一事一议”程序,由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直接纳入正式库。

第八条  顾问单位可书面申请退出。培育库单位将书面申请报省工信院备案后,合作关系终止;正式库单位将书面申请报厅财务处备案并交回聘书后,合作关系终止。聘期届满未申请续聘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  顾问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开展核实工作,形成核实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清退出库:

(一)培育期届满未达到正式入库标准,或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清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在申报、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自清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省工信厅研究顾问单位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厅形象利益的,自清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情节严重的,自清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泄露工作秘密,产生不良影响的,自清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认定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自清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自清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合作、运行与支持

第十条  正式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年度义务:

(一)参加厅组织的研讨、调研、培训等活动不少于4次;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与完成至少1项《年度研究任务清单》中的重点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被《研究顾问单位成果摘编》《安徽智造》采纳不少于2篇。

第十一条  厅财务处会同政策研究室、规划处、省工信院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研究任务清单》,逐项明确任务类型、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及合作承接方式。《任务清单》包括以下两类任务:

(一)重点研究任务:指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紧迫性的研究项目,原则上由正式库单位承接。正式库单位无能力或无意愿承接的,经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审核同意后,可依规确定其他承接单位。承接方式包括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等。重点研究任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一般性研究任务:指相对具体、局部、基础性的研究项目,培育库单位与正式库单位均可承接。承接方式包括自主申报、择优委托、联合攻关等。一般性研究任务通过安排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顾问单位须按时提交响应材料,按期完成研究并报送成果。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通过编印《研究顾问单位成果摘编》等方式,推动成果转化为政策文件或工作举措。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厅财务处予以书面反馈,并作为绩效评估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推动成立安徽省工信研究顾问单位联盟。联盟日常运行管理由省工信院承担,主要职责包括搭建顾问单位间的交流协作平台,促进研究资源共享,组织联合课题攻关,配合开展行业调研与成果推广等。

厅财务处指导联盟每年至少组织1次覆盖全体顾问单位的学术交流、成果报告或专题联合调研等活动,推动跨领域、跨机构协同研究,提升决策咨询支撑合力。

第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服务保障与信息共享机制,为顾问单位履职提供必要支撑:

(一)信息共享服务: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定期推送全省工信领域政策文件、数据动态等公开信息,保障研究信息需求;

(二)专家参与服务:邀请顾问单位专家参与政策制定、评审咨询、规划编制等工作,并按规定给予劳务报酬;

(三)履职保障服务:为顾问单位参与研讨、调研、评审等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及时反馈研究成果应用情况,畅通日常沟通联络渠道。

第四章  监督、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年度报告与成果评议制度。顾问单位(含培育库)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工信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清单、团队建设情况等。厅财务处会同政策研究室、规划处、省工信院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对上一年度研究成果进行质量评议,对优秀成果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评议结果记入顾问单位履职档案,作为绩效评估及课题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三年一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由厅财务处会同政策研究室、规划处、省工信院组织实施。评估采取专家评议、材料审核与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正式库单位年度义务履行、承接任务履约、研究成果质量、决策支撑实效、团队建设等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评估结果按程序报批后生效。

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结果是顾问单位资格存续与资源配置的核心依据:

(一)评估为优秀的,直接续聘,并在重点研究任务定向委托、重要活动优先推荐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评估为合格的,可向省工信院提交续聘申请,由厅财务处会同省工信院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续聘;

(三)评估为不合格的,予以清退出库。

第十八条  建立贯穿合作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

(一)对在非评估时点作出显著贡献的顾问单位,可依程序给予专项表扬或额外任务委托等即时激励。

(二)对出现未完成年度义务、履约不力等情形的,省工信院应会同厅财务处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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