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和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202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涉及更名的企业,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更名指南见附件3)
二、申报时间
2026年合肥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共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5月15日,县区上报时间为6月18日。企业申报材料需于5月15日前报至属地科技部门;
第二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7月31日,县区上报时间为9月4日。企业申报材料需于7月31日前报至属地科技部门;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待县区确定推荐后,于申报截止时间前系统点击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4)。
(二)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会同属地财政局、税务局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形成联合推荐意见(模板见附件5)。后续根据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通知要求,做好2026年度高企认定备案抽查复核工作,并提出撤销报备或继续报备的处理意见。复核结果经会签后报送至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7.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8.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的相关佐证材料需做好留存,市局会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县区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加强企业摸排动员,针对潜力企业,尤其是筛选的年度重点服务企业(具体名单请联系市科技局获取),要通过线上线下培训、上门实地走访服务等形式,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企业“应报尽报”。后续市级部门将开展随机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估重要参考。
2.请各区县税务、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协同配合,按照《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工作规范》(合科〔2025〕101号),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
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在省工信厅公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工信厅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电子档材料,报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五、联系方式
巢湖市科技局:宋贵金电话:82321785
安巢经开区:葛娟电话:82360087
高新区科技局:方坤电话:65865102/65329952
经开区科技局:孙江林电话:63679333
新站区科技局:乔洁电话:65777330
肥东县科技局:谢俊祥电话:67712077
肥西县科技局:孙淑华电话:68850905
长丰县科技局:张磊电话:66662593
庐江县科技局:钱文龙电话:87322153
蜀山区科技局:魏风电话:65120086
庐阳区科技局:王海霞电话:65699115
包河区科技局:付羽电话:63357121
瑶海区科技局:臧世辉电话:64479478
市科技局:赵嘉伟/刘大鹏电话:6353865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2871745;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服务指南.docx
附件4.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8.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模板
2026年4月13日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
三、服务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四、申请条件
我市有效期内且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线填报打印);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材料(一式四份):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线填报打印);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后续获得的知识产权,并附权属人变更证明材料;若知识产权变更材料不能及时提供,须提供办理知识产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自完成企业工商更名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报送完整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材料要求:一式四份,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名称变更后,在名称变更之日起15日内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线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
(二)审核推荐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市科技局负责将汇总表、审查意见和企业名称变更材料汇总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B座615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3538653
附件4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6)。该项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11.若存在科技人员未在本企业购买社保的情况,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上未买社保的科技人员劳动合同和2025年6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流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