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淮北市绿色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工信局,各区工信局(科经局),市高新区经发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经发局:

为全面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淮北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淮工信节能〔202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淮北市绿色工厂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满足《暂行办法》基本条件和评价要求的制造业企业,纳入2026年度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的企业优先申报。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初审推荐。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从绿色工厂培育库名单中组织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经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2026年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汇总表”,于2026年4月10日前连同企业评价报告(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PDF和Word电子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公示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评审结果,确定2026年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三、其他要求

请各县、区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确定本区域内市级绿色工厂推荐名单。要高度重视绿色工厂建设工作,实施分类指导、认真做好审核推荐工作。要加强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动态管理工作,发现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要求的企业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于不再符合绿色工厂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撤销其资格。

联系人和电话:王志强马嘉伟,3198552

邮箱:hbjwjnb@ 163.com。

附件:1. 2026年淮北市绿色工厂推荐汇总表

2. 淮北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3.淮北市绿色工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6日

附件3

淮北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淮北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进一步完善淮北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加快推动淮北市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纵向形成市、省、国家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建设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带动,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行业、集群、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工厂名单,择优推荐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参评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培育条件及管理要求

第五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注册地在淮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六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淮北市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建设;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七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淮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在行业内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建设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建设;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25)进行评价。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推荐的园区应为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国家层面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

第九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信用安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条  参与绿色制造评价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工作并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参与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创建原则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不超过两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按照“依标评价、择优遴选”原则,经规定程序评审后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工作流程及报告编写模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或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报单位近三年有无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将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报单位择优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评审。原则上各县区推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等应先纳入培育库。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对各县、区推荐的绿色工厂名单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公示名单报请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本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原则上应为省级绿色工厂,申报省级级绿色工厂原则上应为市级绿色工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对各县、区推荐的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初审,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年度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后按程序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层级绿色制造名单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已纳入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按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创建成效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从各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除名并进行公告:

(一)第九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绿色制造名单。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因投资、并购、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再评价,提交修正后的评价报告,经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不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程序移出名单,并在发布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或将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认定公布的绿色制造单位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政策支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工厂名单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开展绿色制造有关标准和典型经验宣贯,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

第二十三条  参与本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和技术,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原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淮北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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