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3月1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jjfgbzc @163.com,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1
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创性数据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经过加工治理或创新创造,拥有相应的数据产权,在省内本行业领域具有领先优势,首次发布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数据产品。
第三条 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科学分类、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数据资源局统筹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全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工作;
(二)受理和处理对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公布认定结果;
(三)为首创性数据产品提供政策解读、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支持数创企业发展。
第五条 各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所辖区域内的申报、推荐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创性数据产品应符合以下范围:
(一)行业基础数据库、行业数据集、具身智能数据集、脑机接口数据集、合成数据集等资源类数据产品。行业基础数据库是指提供行业基础共性数据的数据库,一般为特定行业通用的、更新频率较低的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基础数据库(如标准零件库、构件库、工艺库、物性数据库、版型库)、农业基础数据库(如种业基因库、农资基础数据库)、材料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等。行业数据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数据集(如研发设计、设备运行、设备维护)、农业数据集(如农作物生长、渔业养殖、农资供销)、商业数据集(如消费行为、商品交易)、交通数据集(如路网规划、车流监测)、金融数据集(如支付交易、风险控制)、医疗健康数据集(如疾病诊疗、健康档案、医疗影像)等。具身智能数据集是指专门用于具身智能算法训练的数据集。脑机接口数据集是指为支撑脑机接口技术研发与应用,通过统一标准与流程采集、治理形成的高质量、结构化数据集合,涵盖脑科学、动物实验及临床试验等多来源、多模态(如电生理、影像、行为)与多组学数据。合成数据集是指通过计算机算法、仿真、生成模型等方法人工创造的数据集。
(二)分析型、指标型、知识型等衍生类数据产品。分析型数据产品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市场信息数据加工形成的分析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行为数据分析报告、市场趋势数据分析报告、产业发展趋势数据分析报告、用户满意度数据分析报告等。指标型数据产品是指基于数据计算形成的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指数、产品评分、用户画像、地图热点等。知识型数据产品是指以结构化或半结构化方式组织和呈现的知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库、知识图谱等。
(三)数据和算法融合形成的融合类数据产品。如模型数据产品,是指基于机器学习训练形成的智能化模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语言处理模型(如机器翻译、文本生成)、计算机视觉模型(如场景理解、动作识别)、语音识别模型(如语音转文字、声纹识别)、预训练大模型(如大语言模型)、垂类微调大模型(如医疗、金融等行业专用大模型)等。
第七条 申请认定首创性数据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据产品覆盖度或创新性指标在省内相关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资源类数据产品在全省本行业应具有较高的覆盖度,衍生类、融合类数据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创新性;
(二)不包含涉密数据、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三)尚未获得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申报首创性数据产品的数据产权;
(二)如为融合类数据产品,依法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环保事故,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数据部门申报,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申请承诺书;
2.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申请表;
3.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领先性、创新性、获评荣誉等);
4.样例数据截图、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数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融合类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归属有效证明文件;
5.相关附件(主要包括特许经营资质证明、荣誉证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中国信息截图等)。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
(二)市级初审。市级数据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集体决策。省数据资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有关情况,对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进行集体决策。
(五)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查无问题的,认定为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条 省数据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通过认定的首创性数据产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一条 对首创性数据产品给予以下培育支持:
(一)建立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库,省级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
(二)纳入“皖美数据”品牌目录,通过门户网站、供需对接会、路演推介等多渠道宣传推广。
(三)支持首创性数据产品在省数据交易所上架交易,参与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增信融资、作价入股等数据价值化活动。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强对首创性数据产品所属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所属企业与数据产业投资基金对接合作。
(五)支持首创性数据产品及所属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各地通过各种形式,依法依规对首创性数据产品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首创性数据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申报的首创性数据产品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首创性数据产品。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环保事故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部门要加强对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个人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在申报、审核等环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数据资源局起草了《安徽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1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第二章认定条件,主要明确首创性数据产品范围及分类、申报产品条件、申报企业条件等。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从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等环节进行规范。第四章培育措施,主要明确了6条培育支持举措。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从申报企业、各级数据部门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三、特色创新
一是突出全国首创。在全国首个提出首创性数据产品并开展认定的省份,创新提出资源类、衍生类、融合类等数据产品一级分类。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趋势,将具身智能数据集在二级分类单列。
二是注重培育支持。首创性数据产品纳入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通过多渠道宣传推广、支持参与数据数据价值化活动、基金对接合作、申报试点示范、鼓励各级政策支持等多种方式加大培育支持力度,导向和激励作用较为明显。
三是坚持便企利企。首创性数据产品认定拟全流程线上开展,要求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后续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兑现时通过“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