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水平,推动我省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

联系人:广告监管处胡万扣

联系方式:0551-63356942,电子邮箱:sjggc@ 163.com。

2025年8月27日

附件1.《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附件1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水平,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根据数字广告产业要素集聚程度的不同,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分为传统广告产业园区和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第三条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努力实现产业要素集聚,发展提质增效,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安徽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认定和管理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对经本办法认定的园区给予支持,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省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

(三)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五)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和基本的公共服务,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

(六)以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60%以上;

(七)园区入驻企业广告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年度广告营业收入总计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园区规范运营1年以上;

(九)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报安徽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数字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园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及新媒体、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品牌策划、直播营销、影视动漫、电竞游戏、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数字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

(二)园区数字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广告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园区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的,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条申报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如实填写《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附件1),并向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登记或者设立文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批复;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参见附件2)

(四)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评估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

对拟认定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细则按照《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对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认定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或“安徽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三条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作出调整发展规划、变更运营主体等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指导和日常监管,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园区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工作义务,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应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等情况;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园区重要情况;建立统计制度,园区和入园企业被确定为广告业统计报送单位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见附件2)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审核园区报送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并签署意见,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考核,具体细则按照《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附件3)执行。对已认定的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园区进行实地评估。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进行行政约谈、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和限期整改情况作为再次考核的依据。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再次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八条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建设、发展和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地方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九条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撤销建议,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撤销其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因广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印发的《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2.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3.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

附件1.2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规定报告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新申报的园区参照本制度规定报告。

第三条报告事项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建设面积(单位:平方米):

(1)规划建设总面积;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

2.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

(1)规划建设项目;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

1.市场交易平台;

2.金融服务平台;

3.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

4.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

5.市场推广平台;

6.信息交流平台;

7.产权保护平台;

8.综合基础服务平台;

9.其他服务平台。

(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1.基本情况:

(1)计划总投资;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

(3)本报告年度已完成投资。

2.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

(1)截止报告日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2)截止报告日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四)园区经营及入驻园区的企、事业单位情况:

1.园区经营基本情况:

(1)报告期园区广告业务收入及同比情况;

(2)报告期园区广告业务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比例。

2.入驻园区的企、事业单位情况:

(1)截止报告日入驻园区的企、事业单位总数;

(2)截止报告日入驻园区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数量。

3.园区数字广告业发展情况:

(1)截止报告日入驻园区的数字广告市场主体总数;

(2)报告期园区数字广告经营收入及同比情况。

(3)报告期园区数字广告经营收入占园区广告经营收入比例。

(五)园区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

1.报告期内园区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

2.园区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非首次报告且无新增制度的,可报告无变化);

3.报告期内园区参与全国及地方广告相关活动情况;

4.报告期内园区服务全国及地方经济社会活动情况;

5.其它情况。

(六)政策保障情况:

1.领导机制:

(1)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指导园区工作情况;

(2)与推进园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其他情况。

2.当地政府支持园区建设、促进广告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1)相关政策措施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2)本报告期内新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七)社会效益综合评价分析:

1.园区建设对当地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发展作用(简述)。

2.园区建设对当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作用(简述)。

第四条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信息截止日期为当年度12月31日,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要情况应及时专项报告。

第五条园区运营主体为报告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加盖运营主体公章,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时提交报告电子版。

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3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条评估指标包括认定评估和考核评估。认定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考核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评估指标应当有利于客观评价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水平,以及园区在促进当地广告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园区申报或考核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评估组,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人员组成、考核评估内容等。相关工作经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五条认定或考核均应组建评估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邀请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广告业及关联行业专家和学者组成,且范围不限于本省。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相应园区评估工作中应当提出回避;评估对象认为专家与园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评估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评估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专家,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条评估组应对照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开展评估,认真审阅园区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考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文件资料、走访园区有关机构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客观全面了解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七条评估组应出具评估意见,书面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对拟认定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认定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

附件2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皖市监办发〔2021〕24号)自2021年12月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促进广告业集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缺失、申报材料较多、评估程序不清晰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中明确支持试点建设数字广告产业园区。为更好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在促进数字广告产业集聚发展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和管理,广告监管处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8〕26号)等文件,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省局广告监管处先后到合肥、芜湖等市开展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并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电话或书面调研等方式,学习借鉴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经验做法,起草了《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稿草稿),并经多轮集体讨论修改后形成《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21条及3个附件。正文部分包含以下四章内容: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定义解释、建设认定原则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划分;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包括申报原则和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以及认定程序;第三章管理与考核,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园区运营主体职责、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考核评估;第四章附则,包括办法解释、施行时间。附件包括:附件1《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附件2《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附件3《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参照浙江省的经验做法,明确了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为助力数字广告产业发展,建设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明确办理时限。原《办法》未明确规定受理、认定等环节的时限。此次明确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评估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三是减少申请材料。借鉴浙江、上海等地现行作法,减少申请报告、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并将政府支持政策、园区内广告产业及广告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等材料整合为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申请材料由原来的8项减少至6项。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报告格式和内容、评估程序和要求等。同时,明确撤销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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