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第二批申报和首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商标、专利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协同推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加快培育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13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组织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第二批申报和首批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二批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第二批“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企业、区域商标品牌主体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应符合《行动方案》所规定的条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先申报。已参加首批行动的主体,以及地理标志主体不参加本次行动。

(二)工作程序。

1.申报。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意愿的企业、区域商标品牌主体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填写申报材料(附件1—3),申请参加第二批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

2.推荐。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主体的基础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在规定的名额上限内,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附件4)。

3.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核及公示,确定参加第二批行动的名单。

二、组织首批成效评估

(一)情况报送。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106号)公布的名单,组织首批参加行动的企业、区域商标品牌主体和商标品牌指导站,填写年度建设情况(附件1—3)。

(二)总结评估。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结合《行动方案》要求,总结实施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主要举措、成效和特色经验(附件5),推荐报送典型案例(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报送材料,对行动开展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利用各类平台、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发挥引领作用,讲好中国商标品牌故事。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和总结工作,于9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二)千企百城价值提升行动不是示范创建、评比达标、考核等事项,不搞命名授牌、结果排名。请各地方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各类主体参加,不得下达任务指标、要求报送台账,不得异化为评比、考核、授牌等活动。

(三)请各地方以两批参加行动的主体为重点,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加大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协同推进力度,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专利产业化效果突出的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范例和品牌经济发展高地。

附件:1. 企业商标品牌信息表

2. 区域商标品牌信息表

3. 商标品牌指导站信息表

4. 第二批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推荐表及推荐名额

5. 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成效总结表

6. 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典型案例推荐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附件

推荐名额(第二批)

地  区 企业商标品牌

推荐名额

区域商标品牌

推荐名额

商标品牌指导站

推荐名额

北京市 51 12 32
天津市 18 12 15
河北省 28 12 20
山西省 10 8 9
内蒙古自治区 9 10 10
辽宁省 41 14 28
吉林省 21 12 17
黑龙江省 10 8 9
上海市 32 16 24
江苏省 97 118 108
浙江省 98 66 82
安徽省 62 54 58
福建省 43 34 39
江西省 32 22 27
山东省 100 80 90
河南省 32 24 28
湖北省 45 24 35
湖南省 39 26 33
广东省 134 58 96
广西壮族自治区 27 16 22
海南省 10 8 9
重庆市 41 20 31
四川省 46 54 50
贵州省 8 12 10
云南省 20 20 20
西藏自治区 2 1 1
陕西省 16 20 18
甘肃省 14 8 11
青海省 3 2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 8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10 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 2 3
合计 1112 791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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