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申报2025年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就2025年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有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同一单位申报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鼓励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团申报项目。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实际负责该项目研究的人员,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项目应符合《2025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的方向,否则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最高支持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资金的额度,支持资金少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

担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从项目立项之日起算。支持资金第一年拨付50%,中期评估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原则上按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40%、企业投入不低于60%的比例共同出资。

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及省财政资金资助或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以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立项后,申报材料中承诺的考核指标,将作为项目任务书明确的考核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

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将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

二、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课题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绩证明。

项目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填写说明进行编制,课题资金预算遵照《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于2025年7月28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立项

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立项支持。项目立项后将在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公布。

联系人:陈海东

联系电话:0551-62376636

邮箱:4724391 @qq.com

附件:1.2025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2.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3. 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5日

附件1

2025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工业高盐废水排放浓度控制研究;湖泊底泥清淤生态环境效应评估;农业退水治理可行性技术路径研究。

——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技术路径研究;大气污染溯源监测和预测预报模拟分析应用技术研究;城市移动源大气污染影响及管控策略研究。

——碳排放核算数字技术及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电力碳足迹溯源技术及排放因子量化方法研究;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评价及碳减排路径研究;农业、水资源、生态系统、城乡人居环境、人类健康等重点领域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及适应技术研发。

——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适用技术研究与示范;降阻产品重金属土壤污染治理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应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肥料化利用对农用地污染物累积及其淋失效应研究。

——危险废物风险防控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煤系固体废物、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废弃光伏组件、风电设备回收处理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安徽省两屏区域—大别山区、黄山-怀玉山区生物多样性热点数据集成与价值评估技术研究。

——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体系研发及装备集成示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风险智慧监测预期技术研发;农田灌区水环境风险监测体系研究;尾矿库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中重金属迁移转多介质监测技术研究;环境应急监测中半挥发性有机物筛查技术研究。

——磁约束核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屏蔽优化研究及多重安全设施功能的交叉验证;新型质子放射治疗模式应用的辐射监测技术与监管政策研究。

——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固体材料及有机载体储氢技术;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炭纸等关键材料技术;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固体氧化剂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的研发。

附件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26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规范和加强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为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作贡献,为美丽安徽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由省财政资金支持、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生态环境科技项目。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以科技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和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监测、减污降碳、节能、新能源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应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鼓励企业牵头,联合其他相关单位申报。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属于国家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项目数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在岗人员,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5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关工作的经历、经验,并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

第六条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申报属于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在《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中应当承诺,要大胆使用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院士不超过70周岁。超龄者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生态环境科技其他项目,在项目申报前3年内,存在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同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十条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及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根据生态环境工作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组织编制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申报受理,业务处室负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

第十六条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作为项目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专家组对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产业化前景、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结合申报指南分类,根据年度资金额度和专家评分排序,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公开竞争类项目对每类评分最高的项目给予50万元支持,其余项目按40万元支持,资金支持不超过申请资金的额度。征集揭榜类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原则上按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40%、企业投入不低于60%的比例共同出资。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作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条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合理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

第二十一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项目的重大调整(如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变更)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超出任务书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长1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组织专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认真填写《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未完成任务书规定主要目标任务;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

3.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任务目标等重大事项;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

(三)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任务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给予1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采取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支持、推动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对接,通过“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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