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以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旗帜性抓手推动宿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24〕8号),加快实施双创平台提升行动,现计划开展2024年度市级创新平台认定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宿州市专家工作站认定备案
(一)签约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签约专家在院士团队工作,且在签约企业开展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并取得创造性的科研成果。
(二)建站单位条件
1.建站单位需在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建站单位与专家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专家团队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与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3.建站单位与专家及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4.建站单位有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5.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其中建站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与专家团队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1。
6.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申报备案。
7.规范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建站单位全称+宿州市专家工作站”。
(三)宿州市专家工作站备案申报程序
1.建站单位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ah-szkj.com/#/login)提交认定备案材料。2024年9月9日系统开放,建站单位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线上提交。
2.申报的专家工作站在线打印备案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word版和PDF版各1份),书面提交所在县区科技局、市管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3.所在县区科技局、市管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照专家工作站设立条件,对备案申报专家工作站材料进行审查[需同时审查建站单位申报资格、信用情况和专家受聘资格],组织实地勘察,审核推荐并出具推荐函。
4.市科技局对专家工作站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进行登记备案。
(四)附件材料要求
1.建站单位与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项目)、经费、合作期限和专家全职在站工作时间等;
2.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3.专家工作站工作计划(分年度);
4.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签约专家及其团队简介;
6.签约专家团队进站和在研科技项目、科研基础条件材料;
7.专家所在院士团队推荐函;
8.专家工作站申报单位需提供专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受理材料安排
各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宿州市专家工作站备案申报汇总表》(纸质版1份,电子word版和PDF版各1份)连同专家工作站备案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建站单位信用审核报告、推荐函,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宿州市科学技术局协同创新与对外科技合作科(高新区竹邑路8号科技大厦507办公室)。
(六)相关要求
各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主管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联系人:协同创新与对外科技合作科张璋
联系电话:0557-3022058,18697579157
二、宿州市“一室两中心”认定备案
(一)申报条件
凡申报“一室两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宿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1.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高校院所为主体,与企业联合共建。
2.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所在学科原则上为特色优势学科。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1.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每年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依托企业在本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获得5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等。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2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软件研发等企业可适当放宽。
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
1.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企业、民非企等社会组织为主体,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3.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务能力较强,能够辐射带动本区域、本行业科技创新,每年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5家,每年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项。
5.所属产业优势明显,为所在地主导产业,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ah-szkj.com/#/login)在线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2024年9月9日系统开放,申报单位需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线上提交。
2.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在线完成审核推荐并于10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各高校院所申报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待专家评审完成后再行通知报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拟认定名单。经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申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命名为“宿州市×××(领域名)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企业研发中心的单位统一命名为“×××(企业名称)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
联系人:高新技术与创新体系建设科 苏娜、徐研
联系电话:0557-3022482
附件:附件1.院士推荐函
附件2.海外国家院士范围.doc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2
海外国家院士范围
海外国家院士机构主要包括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英国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德国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法国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日本科学院和工程院、意大利科学院、加拿大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俄罗斯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以色列人文与自然科学院、瑞士工程科学院、瑞典皇家科学院、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院、澳大利亚科学院、新加坡国家科学院等。
备注:外国最高学术机构会员,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