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单位、企业:

现将合肥市科技局关于《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外﹝2024﹞37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申报。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6月3日16:00前完成项目申报书的网上填报(港澳台项目除外),2024年6月26日16:00前完成港澳台项目申报书的网上填报。

联系人:区科技创新办公室蔡晓晴0551-65777258

附件1.合肥市科技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的通知.doc

附件2.“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pdf

附件3.“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pdf

区科技创新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外﹝202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重点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6月3日16:00前完成项目申报书的网上填报(港澳台项目除外),2024年6月26日16:00前完成港澳台项目申报书的网上填报。

联系人:市科技局外专人才处吴剑0551-63536500

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周昊0551-62654531

合肥市科技局

2024年4月17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外〔20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港澳台项目除外)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8:00至2024年6月5日16:00。

港澳台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00至2024年6月28日16:00。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港澳台项目除外),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港澳台项目请于2024年7月5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推荐。

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 istic.ac.cn。

4.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10,zfj @cstec.org.cn。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8075,sisticp@ cstec.org.cn。

附件2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世界各国既要共享科技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机遇,也要共同携手应对全球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和资源短缺、人口健康、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中国政府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支持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的贡献。

按照中外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落实国家元首外交承诺等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

2024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2024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作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项2024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二、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设立13个指南方向,支持与17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约126个,国拨经费总概算2.099亿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不下设课题。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

1.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新西兰科技合作五年路线图安排2023—2027》。

领域方向:食品科学、健康和生物医学、环境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6个。

共拟支持经费:108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新方项目征集部门为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

1.2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埃及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关于2024年联合资助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缓解气候变化影响、食品、农业、先进制造、可再生能源、信息通讯技术、卫生健康、水、基础科学、人工智能、城市规划与建筑相关科技。

拟支持项目数:15个。

共拟支持经费:15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项目执行期内,中埃双方合作团队须各派2人次以上赴对方单位进行3个月以上的交流访问。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埃方联系人:埃及科技创新基金署(Science,Technology&Innovation Funding Authority),Dr.AmalGomaa,邮箱:amal.gomaa @stdf.eg。

1.3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旗舰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埃及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关于2024年联合资助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缓解气候变化影响、食品、农业、先进制造、可再生能源、信息通讯技术、卫生健康、水、基础科学、人工智能、城市规划与建筑相关科技。

拟支持项目数:5个。

拟支持经费:125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中埃双方合作团队均必须有企业参加。中方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3)项目执行期内,中埃双方合作团队须各派3人次以上赴对方单位进行3个月以上的交流访问。

(4)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材料无效。

埃方联系人:埃及科技创新基金署(Science,Technology&Innovation Funding Authority),Dr.AmalGomaa,邮箱:amal.gomaa@ stdf.eg。

1.4中国和菲律宾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菲律宾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24联合研究项目执行指南》。

领域方向:

(1)卫生健康:医用组织工程,医用仿生材料;

(2)农业:高价值作物的智能水管理,农业机械化,精准农业;

(3)能源:能源存储,绿色建筑材料;

(4)高技术:人工智能,量子计算。

拟支持项目数:5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菲律宾科技部联系人:Gabriel Sumague,邮箱:gatsumague@ dost.gov.ph,(+63)8837-2071转3070。

1.5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外交承诺: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同阿方在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信息通信、空间信息等领域共建一批联合实验室或研发合作中心”的重要倡议。

领域方向: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信息通信、空间信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个(原则上每个合作国别不超过1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3)合作国应为阿拉伯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需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

(6)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阿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已立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中非联合实验室和中阿联合实验室项目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6中国和非洲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外交承诺:落实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建设中非联合实验室的重要倡议。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个(原则上每个国别不超过1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3)合作国应为非洲国家(阿尔及利亚、埃及、吉布提、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苏丹、索马里、突尼斯、科摩罗等阿拉伯国家也可申报中阿联合实验室,但只能通过一个途径申报)。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需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

(6)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非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已立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中非联合实验室和中阿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7中国和比利时(瓦隆)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比利时瓦隆—布鲁塞尔国际关系署研究与创新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生物技术和卫生健康;

(2)信息通信技术和微电子;

(3)航空航天;

(4)可循环材料;

(5)农业和食品科学;

(6)环境和绿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绿色建筑、可持续城镇化)。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中比合作单位要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等合作文件;

(3)中比合作伙伴需向各自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4)鼓励企业参与,中方参与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比方有关要求参见比方指南);

(5)比方项目征集部门联系方式:比利时瓦隆—布鲁塞尔国际关系署(WBI),网址:https://wbi.be/fr/news/news-item/appel-projets-financement-projets-recherche-conjoints-entre-wallonie-bruxelles-chine。

1.8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英科技创新合作战略》《中法第十四届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纪要》《中国科技部与意大利教研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合作的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西班牙科学和创新部关于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葡萄牙科技高教部关于推动2030中葡科技伙伴关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希科技创新合作备忘录》《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比利时瓦隆—布鲁塞尔国际关系署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碳中和),卫生健康,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基础科学,文化遗产,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先进材料,信息通信技术,海洋和海事技术,智慧城市,生产技术(包括智能制造),清洁技术(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等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15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合作国别仅限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比利时(仅限瓦隆和布鲁塞尔大区),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2)该项目面向2023年1月1日前已建立的联合实验室;申报时应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须早于2023年1月1日,1份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仅支持申报1个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4)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外方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如相关国家负责科技创新的政府部门、国家科研中心或科研创新署、驻华使馆等)对该联合实验室合作已给予经费、项目、实物等物质支持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外方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须依照模板出具并附有效签章,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此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5)此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支持双方合作机构间的实质性科研合作,带动联合实验室建设,深化机构间合作。每个项目在申报书中应明确两方面的任务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一是实质性科研合作任务方面;二是联合实验室建设任务方面。每个项目应达到以下基本考核指标:申请专利3项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除外),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培养青年学者(40岁以下)5人以上。同时,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欧联合实验室未来3年合作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申报单位应在合作方案中提供双方前期已取得的各方面合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学术研究、专利、论文、国际会议、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转移与成果应用、获得的经费资助等。

(6)申报时应提供中外合作方就所申报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建议明确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合作方任务分工和责任、资金来源、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条款、协议有效期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合作各方必须对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等有明确约定,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也可另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相关欧洲国家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9中国和欧盟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一般类研究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学技术部和欧盟委员会科研创新总司2021—2024年关于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旗舰计划以及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旗舰计划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机制的协议》。

领域方向: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及与此相关的领域方向。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

(1)中国—欧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资助机制项目旨在支持中欧双方在联合确定的优先领域内开展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各方投入力量和分工应基本平衡。

(2)项目申请人须与其欧方合作伙伴共同申请欧盟地平线欧洲计划发布的2022、2023和2024年度指南项目,其他年度项目不在本次征集之列。

(3)单个地平线欧洲项目只支持对应单个中方项目申请,对于参加同一地平线欧洲项目的多家中方单位,应通过协商确定一家单位牵头提交一份中方申请书。中方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其参与地平线欧洲项目的正式合作伙伴,即列入地平线欧洲项目“Associated Partner”名单。(4)本项征集聚焦低技术成熟度的项目(不超过技术成熟度4级—通过实验室验证的技术)。

(5)中方申报单位须向科技部提交其参与地平线欧洲计划项目申请书的英文版、其中项目预算及中方单位参与研究内容的中文翻译,并确保地平线欧洲项目整体预算中包括中方单位预算。中方申报单位提交给科技部的项目申请中,预算应不超过地平线欧洲项目中的中方单位预算,研究内容应包括英文申请书中的中方参与研究内容。

(6)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

(7)欧方联系方式:Delegation-China-Scitech @eeas.europa.eu。

2.0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塔吉克斯坦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领域方向:

(1)水资源监测、利用及管理,节水技术,饮用水安全;

(2)核能及水能、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技术;

(3)大数据、人工智能、5G通信网络、遥感技术、材料科学问题的建模和模拟,以及上述方法和技术在工业和农业领域的应用;

(4)气候变化影响的监测,以及应对措施;

(5)现代农业技术、食品加工、食品安全、现代畜牧业;

(6)生态学和环境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

(7)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减灾;

(8)生物制药、重大传染病防治、医疗器械;

(9)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

(10)天文观测。

拟支持项目数:20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期限2年。

(2)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3)塔项目征集部门联系方式:塔吉克斯坦科学院国际关系局,Mirvaisov Mamurdzhon,电话:+992 372 215 315,邮箱:mirvaisov@ anrt.tj或intdep@ anrt.tj。

2.1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五次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

(1)细胞和分子生物技术;

(2)医学遗传学和生理生态学研究;

(3)节能自动化系统;

(4)材料学和建筑材料;

(5)食品学和食品工艺;

(6)可再生能源;

(7)天文;

(8)地质;

(9)针对重点疾病的机制和药物研究;

(10)现代农业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20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2)中乌双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本国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3)乌兹别克斯坦创新发展部项目联系人:NabijonHolov,邮箱:nabijonholov@ gmail.com。

2.2中国和保加利亚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关于联合资助中保科研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1)可持续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

(2)信息和通信技术;

(3)健康和生物医学。

拟支持项目数:3个(每个领域方向支持1个)。

共拟支持经费:36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为3年。

(2)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保方联系人为:保加利亚教育和科学部科学司首席专家,卡林·姆塔夫契夫(Kalin Mutavchiev)先生,电话:+359 2 92 17 691,+359 878 461 653;邮箱:k.mutavchiev @mon.bg。

2.3中国和克罗地亚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克罗地亚科学与教育部关于联合资助研发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绿色电力转型;可持续的食品生产和加工。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2个(每个领域方向支持1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1)项目执行期为2年;

(2)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项目外方联系人:克罗地亚科学和教育部欧洲事务协调和国际合作司高级顾问,Silvana Siebert,电话:+385 14594452,邮箱:Silvana.Siebert @mzo.hr。

附件3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和安排

港澳台项目是由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根据协议实施的合作项目。

为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推进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科技创新资源互联互通,推动协同攻关、解决共同关注的科技问题,提升创新能力协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共同繁荣,本专项2024年度支持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二、领域和方向

本批次指南将设立1个指南方向,拟支持项目数25项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0.5亿元人民币。项目不下设课题。具体指南方向如下。

1.1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由科技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支持,共同征集,各自出资。

合作协议:《科学技术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局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

领域方向:

(1)生物技术:治疗慢性疾病的创新药物研发;

(2)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和隐私研究、类脑智能、智慧医疗(包括医疗机器人)、智慧城市;

(3)可持续发展工程及科技:光电子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技术、绿色先进制造、电源集成电路与模块。

拟支持项目数:25个左右。

内地共拟支持经费:5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每个项目执行期为2年。科技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各自发布征集通知,双方合作单位应分别向各自征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

(2)双方对申报单位要求不同。香港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或指定香港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具体要求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发布的征集通知。

(3)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双方对企业参与要求不同。内地申报单位中至少应有1家企业,且企业应提供不低于项目国拨经费10%的配套经费用于内地研发。如内地企业牵头申报,则企业配套经费与国拨经费比例不低于1:1用于内地研发。香港方对企业赞助/承担港方项目成本的具体要求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发布的征集通知。

(4)双方项目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年限、项目合作目标和双方工作分工等信息必须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应就该项目已经与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双方合作团队均需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并且分工明确,共同实现相关技术的开发。有多家单位参与申报的项目,各单位应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具有专利、技术标准等科技合作产出。合作过程中应明确交流互访等任务。经费预算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5)合作双方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

(6)由香港地区科研单位在内地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创办单位合作申报本项目。

(7)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香港合作单位送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的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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