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淮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落细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激发创意热情汇聚源头活水

1. 碰撞创意火花。积极推荐我市知名企业参与省“天下徽商”圆桌会。市级层面每半年举办1次“淮商淮企”诸葛会,县(区)政府每季度、各开发区每月举办1次创意沙龙活动,鼓励在重点产业链上具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重点围绕发展“四新”经济、集聚资源要素、壮大“五群十链”产业等方面提出好的创意和想法。民营企业提出的创意和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每条奖励5000元,并在评选优秀民营企业中予以加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支持创意方案。坚持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创意项目评估论证、要素保障、督办落实推进机制,确保好的创意方案尽快转化为可落地、有前景、能见效的产业项目。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创意项目,纳入市领导联系项目库,实行定期调度;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创意项目,推荐纳入省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大“双创”载体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双创”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完善“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孵化服务链,对获得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安徽赛区大赛、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及赢在江淮等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励金额1:1合力给予支持。对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择优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将获奖项目及所属企业优先向银行及其他投融资机构推荐。(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围绕“群链”招商引资。各县区要围绕“五群十链”产业体系,完善“双招双引”调度、通报、考核、奖惩机制,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加大“双创”团队招引力度,建立激励担当、鼓励成功、包容失败的机制。对外来企业、本土企业一视同仁,对现有企业在原有土地上增加投资、扩建项目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8%,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纳入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导企业通过产业链招商、并购重组、战略投资等方式参与“双招双引”,由受益财政对招引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产业链项目的现有企业,给予新招引企业前三年度新增地方财力平均值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招引产业链以外项目的比照执行。鼓励民营企业来淮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等功能性总部,对企业总部迁至我市的,给予“一企一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区、开发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集聚要素资源提供优质服务

5. 大力招才引智。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要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来淮企业工作且符合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博士(副高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硕士(中级职称或技师)、全日制本科(助理级职称或高级工)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500元的生活补贴和1000元、800元、500元的租房补贴,最长可享受3年。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述人才,在市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分别给予10万、8万和5万的购房补贴,同时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贴政策。研究制定大专(高职)毕业生住房补贴优惠政策。对年薪20万以上、符合个人所得税奖补条件的高层次企业人才,市、县(区)财政前3年分别按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后2年减半补贴。每年拿出200万元设立博士后专项资金,按省资助金额的50%给予叠加补助。对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从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次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民营企业与市内高职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按照1000元/月/人的标准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生活补助,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100%的对应补助。(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 保障项目用地。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设立“企业绿色通道”,采取“集中预审、联动审批、快速拿证”的办理模式,实现随到随办,解决不动产“登记难”。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出台处置“僵尸企业”考核奖励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零增地”技改,根据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强化融资服务。对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标准体系,定期更新拟上市企业培育名单,各职能部门应超前服务,审慎包容监管。以市产业扶持基金为母基金,重点支持“五群十链”产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推广“技改贷”“科创贷”等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无还本续贷覆盖面,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运用“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缓解普惠小微企业还贷压力。有效发挥市直部门、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政银企联络机制作用,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园区每月组织一次银企对接会,对园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做到联络服务全覆盖。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作用,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相关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淮北银保监分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建投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和水电气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进一步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对新增拖欠账款,各县区须即时办结。(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对其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并在“信用淮北”网站同步更新修复结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成长

10.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10亿元以上企业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给予其领导班子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制造业500强、安徽制造业50强企业,分别给予其领导班子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重组成功并通过认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兼并重组项目,兼并方当年实际出资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兼并后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加大商贸流通企业扶持力度,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实现产销分离,对工业企业产销分离后新设立的新增入库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当年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因产销分离后增加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推动企业提级晋档。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当年产值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8万元、25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入库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当年产值每净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往年已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称号但未获得省支持的中小企业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优质小微企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月均利率给予上一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贴息。市级建立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发现培育机制,精准开展投融资、辅导培训、技术对接等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突出扶持重大项目。对首次投资建设的制造业项目,项目按期投产后,单独供地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8%;非独立选址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6%;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制造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类项目、1亿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按期投产后,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市、县区(开发园区)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化企业“两化融合”。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最高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申请经国家及省备案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产品、工艺、信息化等对标诊断服务的企业,按诊断服务费用最高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省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实施“深度上云”并通过评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企业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优秀工业APP和工业APP创新应用示范、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搭建“四对接”平台。聚焦“工业四基”薄弱环节,搭建“四对接”互动交流平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四链合一”。搭建“政企”平台,依托“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问题交办清单台账,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搭建“银企”平台,落实省“十行千亿万企”融资专项行动,常态化、多形式开展银企精准对接,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新增贷款支持企业发展。搭建“企企”平台,常态化开展“企企”对接活动,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和供需衔接,促进企业产品市内循环。搭建“科企”平台,突出企业技术需求,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产学研协作,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联合揭榜答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全市研发经费投入“双十强”奖励,对研发经费支出排前10名、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排前10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及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对经省评定的“三首”产品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按照省财政奖补资金最高50%配套,给予合计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市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最高15%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100万元。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规定,逐步将“三首”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该项新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达200万元的,再追加奖补4万元。(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市财政按广告费的35%给予补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政府以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按场地租赁费、布展费最高3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合计补贴最高50万元。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产品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任何招标单位、采购企业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荣誉感

17. 高看厚爱企业家。选树先进典型,开展市民营企业综合50强排序并予以通报表扬;评选市民营企业制造业10强,并给予获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市级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专栏和专题节目。比照省“徽商服务卡”制定市“淮商服务卡”具体管理办法,“淮商服务卡”持有人子女入学参照外商投资随迁子女优惠政策执行;申请职称评审时,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不对论文作限制性要求;市内各景区(景点)享受免门票待遇。(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工商联等,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出台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方案,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列支100万元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企业家到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开展体悟实训。实施“1551”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育1名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卓越企业家,5名能够带领企业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骨干企业家,50名新生代企业家,100名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家。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咨询诊断,所需费用从培训经费中列支。(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建立企业家活动中心。市、县(区)、开发园区依托企业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企业家活动中心(企业家俱乐部)。各开发园区开放会议室,为企业提供洽谈、研讨、签约、联谊及远程视频等免费服务。市、县(区)及开发园区定期举办企业家沙龙,组织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互融。市场化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发挥其在产业发展、“双招双引”、服务企业等方面桥梁纽带作用。研究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五群十链”产业组建或完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双招双引”、创意论证、政策咨询等工作。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双招双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并授予表现优秀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会员企业相关荣誉称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行业协会商会主办或参与的招商推介会、经贸洽谈会、投资合作恳谈会等活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将重点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相关会议参会单位,充分赋予知情权、发言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共性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回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公平感

21. 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开展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坚决杜绝“不能办”,精准研究“怎么办”,落实“最多跑一次”和“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网上直达措施。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面向高层次人才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身份不变、双向选择、能出能进的跨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在惠企政策申报兑现上,优化办理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和环节,实现称号类政策资金“即报即审即兑”,即:按照文件明确奖补规定,由业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申报和审核,财政部门直接兑现企业。对全市范围内涉及产业投资相关的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能评等行政许可事项,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另行增加审批要件,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的,不得自行提高文件层级。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加快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一网式”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努力让企业“拿地即开工”。(市委编办、市数据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防空防震办、市气象局、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四送一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组建企业服务中心。聚焦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项目、资金、人才等核心要素,整合、优化配置现有各类企业服务资源,全方位入驻中心,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涉企政务服务、政策咨询、培训交流、商务洽谈、项目签约、新产品发布、展示及要素对接等多领域、全流程、全周期服务,把企业服务中心打造成“企业之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推行“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市、县(区)设置服务企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诉求反映渠道并向社会公告,完善诉求办理协调调度反馈刚性机制,做到3个工作日内与诉求企业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难度较大的事项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各县区、开发园区负责)

24. 建立政府诚信和失信承担机制。开展党政机关履约专项清理,依法认定其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开展招商引资政策承诺兑现“回头看”,集中清理兑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鼓励企业家依法维权,依法审理涉企行政诉讼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查封、扣押、冻结时,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审查逮捕类案件,建立“双审查”机制,由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双审查定案,对影响较大或双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提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审议决定。集中清理久拖不结、久办未果的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依法加快案件办理进程,2021年底前,原则上对2年以上涉企积案应清尽清。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盗抢骗”、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挂牌督办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零延迟”处置恶意阻工、强迫交易、暴力讨债、寻衅滋事、不良媒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民营企业交往,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完善市、县(区)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常态化机制,每半年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调研1次。鼓励各级领导干部为民营企业重大业务洽谈、战略合作签约、项目开工投产、新产品下线等关键环节提供“站台”服务。从严整治影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精准执纪执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市纪委监委、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27. 健全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健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预警研判机制,及时发布民营经济增加值、GDP占比等指标。建立市、县(区)及镇(街道)党建指导员、政策解读员、诉求传递员、企业服务员等“四员合一”制度,精准引导企业加强非公党建工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区要健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建立考核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每年对县(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考核结果作为市直各部门履行职能的计分依据。对先进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畅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给予用地和环境容量指标倾斜。(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完善政策制定和落实机制。聘请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淮北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完善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研究重要经济工作视情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拿方案、提政策,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按程序转化为可操作的政策。鼓励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发挥自身优势推广“皖企服务云”平台,对完成省下达推广任务的平台给予最高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建立和开通企业“直通车”,充分发挥“一网惠企”平台作用,打造惠企政策与企业信息精准匹配的“政策计算器”,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落实财政资金保障。进一步放大“三重一创”、科技创新、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引导效应,更好发挥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及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和园区予以支持。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除明确规定外,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本细则所涉资金根据总额度和奖补比例在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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