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合肥高新区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合高管办〔2022〕44号)(附件1),现开展2023年度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备案工作,请符合条件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积极申报。

一、备案范围及条件

各类孵化载体备案范围及条件详见《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合高管办〔2022〕44号)。

二、备案申报程序

1.登录合创汇网站https://www.gx-hch.com/(如没有合创汇账号,请直接在合创汇网站申请),登录后进入合创汇-双创载体模块,点击进入“系统管理”,选择“认定备案”菜单,根据申报载体类型填报相应申报材料。(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7日24:00)

2.各申报单位系统填报完成后,导出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签字盖章(材料格式可参照附件),于2023年7月10日下班前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1001办公室。

联系人:喻靖 、张梦雅

电 话:65331264

附件1.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附件2.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模板

附件3.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模板

附件4.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报书模板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

2023年6月21日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简称 “双创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 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 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 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 号) 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21 号) 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 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区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 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

发展。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 区 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认定备案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 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 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 平 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 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 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 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 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 3 名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 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 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 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 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 发、办公场所, 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 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九)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 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

第六条 区级综合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 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 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 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 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 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七)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八)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 区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 7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 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八条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 地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 地址迁入孵化器;2)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税收贡 献高于500元/平方米;3)迁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 质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第十一条 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场地总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低于5万平米的,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场地总面积在5万平米及以上,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

(二)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 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1000 元/m2(场地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800 元/m2 )。

(2)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得过 200 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第十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 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 区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对通过评估的单位, 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双创载体包含:经国家、省、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六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当年至 少新增引进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达30%以上,否则取消其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若连续 三年处于同一层级未实现级别晋升,从其认定的第四年开始取消其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参与资格(国家级孵化载体除外)。

第十八条 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务团队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 年新增创业团队转化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当年 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赛事、当年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扣分项。相关专项工作配合不积极的,酌情扣分(通报一次,扣两分)

(六)加分项。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资质。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务团队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培 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 数量、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 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在孵企业参加双创大赛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加分项。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资质。

(六)扣分项。主要包括载体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流失 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相关专项工作配合不积极的,酌情扣分(通报一次,扣两分)。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二)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 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孵化器评分前7名、众创空间评分前5 名)、良好(孵化器评分第8-15名、众创空间评分第6-10名)、 合格(参考分值为50分以上)及不合格(参考分值为5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部分条款兑现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严重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 “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出现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 况的载体,综合考察其实际发展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整

改不善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和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关政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肥高新区当年实际政策条款,在房租 补贴、资质荣誉、培育高企、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双创载体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双创载体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中出 现重大事故,一旦出现被区级及以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 等情况,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推荐国家级、省级认定和绩效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双创载体的服务、管理、统计、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政策兑现工作, 将通过 “ 合创汇 ” 网站进行线上申报。 (具体网址:https://www.gx-hch.com/,点击 “双创载体”板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分类  

评估内容

分  值  

评 估 标 准

基础服务能

力(5 分)

1、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 3 ①6000 ㎡及以下:1 分;②6000 ㎡以上:每增加 1500 ㎡,该项评估增加 0.5 分,直至增加至 3 分为止。
2、配套设施情况和服务团队配备 2 ①配有公共服务场地得 1 分; ②平均每 10 家在孵企业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1 人得 1 分。
 

 

 

 

 

 

 

 

孵化服务能

力(26 分)

 

 

3、投融资服务能力

 

 

 

10

①孵化资金每投资 1 家在孵企业(投资额不少于 20 万元)得 2 分; ②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 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 50 万元),每家得 3 分; ③在孵企业获得高新区双创金融产品

资助的,每家得 3 分(金融产品详见合创汇官网金融超市板块) 。

 

 

 

 

 

4、创新创业活动

 

 

 

 

 

10

①每承办 1 场“合创汇 ”品牌主场活动得 4 分②每举办 1 场“合创汇 ”系列活动得 2 分, 最高 4 分; ③举办 1 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培训活动得 1 分,最高得 2 分;④每举办 1 场其他

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论坛交流等双创活动得 0.5 分, 最高得 2 分。

 

(注:“合创汇 ”品牌主场活动是由高新区管委会主办,创业机构承办的,聚焦重点产业的路演对接

活动; “合创汇 ”系列活动是经过公开征集并通过备案的由创业机构举办的优质双创活动。)

5、创业导师 3 创业导师服务单一企业案例(1 对 1 或多对 1 专项辅导) ,每个企业案例得 1 分, 最高 3 分。
 

6、媒体宣传

 

3

积极宣传孵化器及孵化企业成果、活动等信息,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合肥高新区发布公众号、合创

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稿为依据,每篇加 1 分, 满分 3 分。

 

 

 

 

 

 

 

 

 

 

 

 

 

 

 

 

 

孵化服务成

效(63 分)

7、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 6 ①每千平米 2 家以上: 6 分; ②每千平米 1-2 家: 2-5 分; ③每千平米 1 家以下: 0-1 分。
 

8、年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

 

9

①年度在孵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或从区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 1 家得 3 分; ②1 家以上,

每增加 1 家, 该项增加 2 分; ③未获得,该项不得分。

 

 

9、培育高成长企业贡献度情况

 

 

 

9

在孵企业当年被评为高新区高成长企业,该孵化器按以下标准得分:1 分/家雏鹰企业(最高 4 分)、 2 分/家瞪羚培育企业、2 分/家深科技企业、3 分/家瞪羚企业、5 分/家独角兽(含潜在独角兽)企业、

6 分/家平台型龙头企业。

 

 

10、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6

①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平均授权数, 3 件以上得 6 分; 1-3 件得 3-5 分; 1 件以下得 0-2 分; 注: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 件按 6 件计算。

 

11、在孵企业参与双创活动情况

 

4

在孵企业参加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初审获得正式比赛资格的)或合创汇路演活动(最终登台

路演),每家企业得 1 分, 最高 4 分。

1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 9 新增 5 家毕业企业以上得 9 分; 新增 1-4 家得 2-8 分; 没有毕业企业不得分。
13、当年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 10 每新增引进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得 2 分, 最高 10 分。
14、当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

孵企业比例

 

10

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 80%及以上得 10 分;≥70%-80%得 8 分;≥60%-70%得 7 分;≥50%-60%

得 6 分; ≥40%-50%得 5 分; 40%以下不得分。

 

 

公共服务成

效(6 分)

 

15、安全生产

 

2

①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安全生产,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1 分);②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总结,积极开

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活动(1 分) ;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16、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的情况 2 ①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双创各项工作及参与高新区孵化器联盟工作情况。
17、配合统计工作情况 2 ①配合科技部门做好火炬统计等各项统计工作情况。
总   分 100
 

加分项

 

18、当年获批省级以上研发平台

 

10

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

级以上研发平台资质,每获批一家加 3 分, 最高 10 分。

 

扣分项

19、载体内企业流失情况和专项工  

10

孵化器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企业流出高新区,1 家扣 2 分;专项工作配合程度不高、不积极的,
作配合情况 通报一次扣 2 分。

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分类  

评估内容

分  值  

评 估 标 准

基础服务能

力(5 分)

1、可自主支配的创业服务场地 3 ①场地面积 2000 ㎡以上: 3 分; ②500-2000 ㎡:1-2 分; ③500 ㎡以下 0 分。
2、配套设施情况和服务团队配备 2 ①配有公共服务场地得 1 分; ②平均每 10 家在孵企业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1 人得 1 分。
 

 

 

 

 

 

 

 

 

孵化服务能

力(30 分)

 

 

3、投融资服务能力

 

 

 

10

①孵化资金每投资 1 家在孵企业(投资额不少于 20 万元)得 2 分; ②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 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 50 万元),每家得 4 分; ③在孵企业获得高新区双创金融产品

资助的,每家得 3 分(金融产品详见合创汇官网金融超市板块) 。

 

 

 

 

 

4、创新创业活动

 

 

 

 

 

10

①每承办 1 场“合创汇 ”品牌主场活动得 4 分②每举办 1 场“合创汇 ”系列活动得 2 分, 最高 4 分; ③举办 1 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培训活动得 1 分,最高得 2 分;④每举办 1 场其他

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论坛交流等双创活动得 0.5 分, 最高得 2 分。

 

(注:“合创汇 ”品牌主场活动是由高新区管委会主办,创业机构承办的,聚焦重点产业的路演对接

活动; “合创汇 ”系列活动是经过公开征集并通过备案的由创业机构举办的优质双创活动。)

5、创业导师 5 ①平均每 10 家在孵企业配备创业导师≥1 得 3 分,<1 人得 1 分,0 人得 0 分;②导师服务单一企业
案例(1 对 1 或多对 1 专项辅导) ,每个企业案例得 1 分, 最高 2 分。
 

6、媒体宣传

 

5

积极宣传孵化器及孵化企业成果、活动等信息,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合肥高新区发布公众号、合肥

高新科技公众号、合创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稿为依据,每篇加 1 分, 满分 5 分。

 

 

 

 

 

 

 

 

 

 

 

 

 

 

 

 

 

孵化服务成

效(57 分)

7、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 10 ①≥10 家: 10 分; ②5-9 家: 5-9 分; ③≤5 家: 0-5 分。
 

8、年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

 

11

①年度在孵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或从区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 1 家得 3 分; ②1 家以上,

每增加 1 家, 该项增加 2 分; ③未获得,该项不得分。

 

 

9、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5

①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平均授权数,3 件以上得 5 分;1-3 件得 3-5 分;1 件以下得 0-2 分;注: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 件按 6 件计算。

 

10、在孵企业参与双创活动情况

 

5

①在孵企业参加当年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初审获得正式比赛资格的)或合创汇路演活动(最终登台路

演) ,每家企业得 1 分, 最高 5 分。

11、当年新增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企

业数

 

8

 

每新增引进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得 2 分, 最高 8 分。

12、每年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 10 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 80%及以上得 10 分;≥70%-80%得 8 分;≥60%-70%得 7 分;≥50%-60%
孵企业比例 得 6 分; ≥40%-50%得 5 分; 40%以下不得分。
1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 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

的比例;

 

 

 

8

 

当年新增创业团队转化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比例达 30%及以上,得 8 分; ≥20%-30%,得 4-7 分; ≥

10%-20%得 1-3 分;低于 10%不得分。

 

 

公共服务成

效(8 分)

 

14、安全生产

 

2

①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安全生产,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1 分);②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总结,积极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活动(1 分) ;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15、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的情况 3 ①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双创各项工作及参与高新区孵化器联盟工作情况。
16、配合统计工作情况 3 ①配合科技部门做好火炬统计等各项统计工作情况。
总   分 100
 

加分项

 

17、当年获批省级以上研发平台

 

10

载体或其在孵企业当年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

级以上研发平台资质,每获批一家加 3 分, 最高 10 分。

扣分项 18、专项工作配合情况 5 专项工作配合程度不高、不积极的,通报一次扣 2 分。

附件2

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 (盖章)

孵化器类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高新区科技局

2023年6月制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声明:本次申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23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制,填报时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2. 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其中,专业孵化器产业聚集度应达75%(含)以上,否则按综合孵化器评审。

3. 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并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且不得超过三处。

4. 相关指标解释

(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2)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3)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数量除以在孵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4)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5)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6)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

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信息表

一、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运营时间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地址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类型 专业£    综合£
专业方向 (专业孵化器填写)
是否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是:                                     □否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邮编 E-mail
通讯地址
总体概述:包括孵化器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

 

 

 

 

 

 

 

 

 

 

 

 

 

二、服务能力
1.孵化场地情况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
其中 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
公共服务面积(㎡)
其他面积(㎡)
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 %
2.孵化企业情况
在孵企业数量(家)
每千平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数(家)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家)
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或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量:__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 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情况

(专业孵化器填写)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3.投融资服务情况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金额(万元)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家)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 %
4.孵化服务队伍情况
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总数 专业孵化人员数量
专业孵化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 创业导师数量
5.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专业孵化器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6.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等特色服务情况介绍(投融资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三、服务绩效
1. 孵化器培育高企、上市及挂牌企业情况

 

 

2.孵化器的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3.孵化器在毕业企业跟踪服务、投融资、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四、品牌建设
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五、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孵化器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附件: 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2. 孵化场地情况表

3. 孵化资金情况表

4. 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 创业导师情况表

6. 公共服务平台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

7. 在孵企业情况表

8. 毕业企业情况表

附件2-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附件2-2

孵化场地情况表

序号 场地地址 可自主支配

孵化场地面积(㎡)

其中(㎡) 产权情况(是/否)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 公共服务面积 其他面积 自有产权 受托管理 租赁
1
2
3

注: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2-3

孵化资金情况表

孵化资金名称 资金规模(万元) 组建形式(自建或合建) 合建机构(自建可不填)
       
       
       
       
       
       
     

须附:1.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2.孵化资金银行账户存款证明。

附件2-4

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务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历或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情况

须附:管理机构人员社保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

附件2-5

创业导师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服务领域 联系方式

须附:1.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2.创业导师辅导在孵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10个)

注:创业导师定义参照《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二章第七条。

附件2-6

公共服务平台情况表

(专业孵化器必填)

序号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建设投资金额(万元) 投入运营时间(年月) 服务领域

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相关使用记录台账。

注:公共服务平台定义参照《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合科〔2021〕204号)第二章第七条。

附件2-7

在孵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入驻时间 技术领域 孵化场地

(平方米)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是否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若是,填写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知识产权 是否获得投融资
已申请专利数(个)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个)

须附: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转账凭证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5.符合在孵企业条件(2)或(3)的企业,需提供完税证明或高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在孵企业定义参照《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合高管办〔2022〕44号)第三章第八条。

附件2-8

毕业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入驻时间(年月) 毕业时间(年月) 技术领域 毕业时是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毕业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万元) 毕业前2年累计营业收入(万元) 毕业时是否被并购或挂牌、上市

须附:1.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2.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毕业企业定义参照《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合高管办〔2022〕44号)第三章第九条。

附件3

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众创空间名称:

运营主体: (盖章)

场所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高新区科技局

2023年6月制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声明:本次申报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23年 月 日

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信息表

一、基本情况
众创空间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运营时间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地址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邮编 E-mail
通讯地址
总体概述:包括众创空间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

 

 

 

 

 

 

 

 

 

 

 

 

 

二、服务能力
1.孵化场地情况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
其中 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
公共服务面积(㎡)
其他面积(㎡)
创业工位数量(个)
 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占总面积比例

        %
2.孵化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家)
其中:入驻企业数(家)
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家)
3.孵化服务队伍情况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人)
创业导师(人)
4.投融资服务情况
众创空间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金额(万元)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
5.开展活动情况
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场)
6.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
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孵企业数量(家)
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三、服务绩效
众创空间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情况介绍;众创空间的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众创空间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四、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众创空间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附件: 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2.孵化场地情况表

3.孵化资金情况表

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情况表

5.创业导师情况表

6.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表

7.开展活动情况表

附件3-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1. 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 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入孵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附件3-2

孵化场地情况表

序号 场地地址 可自主支配

孵化场地面积(㎡)

其中(㎡) 提供创业工位数(个) 产权情况(是/否)
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 公共服务面积 其他面积 自有产权 受托管理 租赁
1
2
3

注: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3-3

孵化资金情况表

孵化资金名称 资金规模(万元) 组建形式(自建或合建) 合建机构(自建可不填)
       
       
       
       
       
       
     

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附件3-4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务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历或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情况

须附:管理机构人员社保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

附件3-5

创业导师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服务领域 联系方式

须附:1.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2.创业导师辅导在孵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10个)

注:创业导师定义参照《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

附件3-6

入驻创业团队情况表

序号 团队名称 入驻时间 技术领域 使用场地面积

(平米)

团队成员数 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是否注册成为新企业 联系方式

备注:需提供创业团队入驻协议复印件、团队创业项目研发计划书、不少于2名团队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入驻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入驻时间 技术领域 孵化场地

(平方米)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是否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若是,填写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是否近一年由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

须附:1.所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所有企业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注: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定义参照《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合高管办〔2022〕44号)第二章第五条。

附件3-7

开展活动情况表

序号 活动开展时间 开展活动地点 开展活动的类型 开展活动的内容 活动参加人数 主办/牵头承办

备注:需提供开展活动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相关图片等,三元素缺一不可。活动由众创空间主办或者牵头承办,活动类型分为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与服务创业团队和企业无关的活动勿填。(总数不超过20场)

附件4

合肥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报书

加速器名称:

运营机构: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高新区科技局

2023年6月制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声明:本次申报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23年 月 日

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信息表

一、基本情况
加速器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运营时间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地址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是否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是:                                     □否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邮编 E-mail
通讯地址
总体概述:包括加速器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产业服务功能情况和深层次专业化服务情况

 

 

 

 

 

 

 

 

 

 

 

 

 

二、服务能力
1.孵化场地情况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总面积(㎡)
其中 入驻企业可使用面积(㎡)
其他面积(㎡)
入驻企业可使用面积占总面积比例 %
2.入驻企业情况
入驻企业数量(家)
其中: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家)
每千平米(实际使用)平均入驻企业数(家)
3.投融资服务情况
加速器自有投资基金或合作投资基金金额(万元)
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家)
4.孵化服务队伍情况
加速器管理机构人员总数 专业孵化人员数量
专业孵化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
5. 加速器为入驻科技型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6. 加速器为入驻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等特色服务情况介绍(投融资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三、服务绩效
1. 加速器培育高企、上市及挂牌企业情况

 

 

2.加速器的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四、品牌建设
加速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五、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加速器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附件: 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2. 孵化场地情况表

3. 投资基金情况表

4. 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 公共服务平台情况表

6. 入驻科技型企业情况表

附件4-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加速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加速器企业入驻条件相关文件复印件

附件4-2

孵化场地情况表

序号 场地地址 可自主支配

场地面积(㎡)

其中(㎡) 产权情况(是/否)
入驻企业使用面积 其他面积 自有产权 受托管理 租赁
1
2
3

注: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4-3

投资基金情况表

投资基金名称 资金规模(万元) 组建形式(自建或合建) 合建机构(自建可不填)
       
       
       
       
       
       
     

须附:1.投资基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2.孵化资金银行账户存款证明。

附件4-4

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职务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历或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情况

须附:管理机构人员社保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

附件4-5

公共服务平台情况表

序号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建设投资金额(万元) 投入运营时间(年月) 服务领域

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用途和相关使用台账记录。

附件4-6

在孵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入驻时间 技术领域 场地面积

(平方米)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上年度税收(万元) 是否高企 知识产权 是否获得投融资
已获得授权专利数(个)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个)

须附:1.所有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所有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入驻企业须提供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获得投融资的入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转账凭证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

注:成长期科技企业定义参照《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合高管办〔2022〕4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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